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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化.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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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娜在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全球化的今天,增强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化是必然要求。我国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后,与国际会计准则达到了趋同,公允价值计量与所得税会计在与国际会计协调化方面特点突出。
一、公允价值计量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外部环境不断变化,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导的传统会计计量已受到现实状况的冲击,难以真实反映企业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应运而生。公允价值的运用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一)我国采用公允价值的必然性。首先,国际财务会计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日益广泛,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我国在此时提出公允价值计量,可以增强会计报告的可比性,促进与世界经济的协同发展。其次,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市场融合加快,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活跃,产生了数量众多、特征各异的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等。这些衍生金融工具因不具有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主要以合约形式出现,再加上交易和事项大多并未实际发生,所以传统的历史成本无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计量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并不取决于业务是否发生,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就可形成一个价值。最后,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尤其是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后,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由初创走向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以确立,这也为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的运用创造了基本条件。
(二)我国采用公允价值的限制性。虽然我国资本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立,但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公允价值计量在新准则中的应用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还有一定差异。
在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就明确规定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特定条件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规定了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中,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此外,还要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为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成本计量存在差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对被并购方资产负债的记录,以“公允价值”体现,购买方支付的并购溢价,分为两部分:(1)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入账;(2)支付对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则按照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
从以上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公允价值计量是在适应我国会计环境下做出的谨慎选择,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不是一蹴而就的。除了公允价值计量在与国际会计方面有突出的协调性外,所得税会计作为现代税务会计的核心,在此方面也做了很大的调整。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新规定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必然性。第一,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空前活跃,企业间合并、重组成为重要的一种调整资本结构的方式。而企业间重组、合并势必会给所得税带来重大影响。这就成为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客观现实基础。第二,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因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暂时性差异,其内容本身比时间性差异广泛得多。而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门别类处理与披露,“递延税款”被替换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旧制度中,时间性差异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反映在“递延税款”中,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而新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分别反映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中,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详实、明确,易于理解与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第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采用有利于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科学,使用性强,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另外,国际间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跨国经营日趋普遍,客观上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财务报告具有更强的可比性。我国也应当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当然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接轨。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制定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没有直接提出准则的目标。企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禁止采用递延法。而国际会计准则IAS12规定:“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核算以下所指事项的当期和未来纳税后果:(1)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负债)账面金额的未来收回(清偿);(2)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
在以上方面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IAS12的规定基本相同。除特别限制外,要求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所得税制度的一些空白,而且新准则的许多规定都与国际准则趋同,使得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协调,但是离最终的成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三、结论
我国的新会计准则是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条件下制定的,大大加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但是基于我国市场的特殊性,在具体准则的处理方面仍然存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将会有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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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