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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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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16年6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登记存管 6
初始登记 6
、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初始登记 6
、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和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 7
变更登记 8
8
8
托管与存管 8
持有人名册服务 9
派息、兑付 10
回售 11
赎回 12
13
13
兑付、转股、回售或赎回后退出登记 13
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 14
第二章结算 14
基本结算原则 14
净额结算业务 15
15
交收 16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业务 17
清算 17
交收 17
确定不满足交收条件的交易 18
日终逐笔全额结算业务 18
清算 18
交收 19
债券发行结算业务 20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20
公司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20
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20
可转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21
分离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21
21
第三章回购质押券管理 22
质押库的建立 22
标准券核算 23
质押券出入库处理 23
处理原则 23
23
24
欠库处理 26
质押券派息、兑付、赎回、转股和回售 26
第四章债券净额结算业务交收违约处理 27
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27
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28
第五章附则 29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通过深交所交易或转让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以下简称“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可转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以及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债和并购重组债四类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统称为“私募债券”)等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结算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登记结算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一章登记存管
初始登记
、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初始登记
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和深交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发行登记;国债通过深交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的,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将相应国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
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初始登记参照国债办理。
、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和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
1、发行人办理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和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联系,咨询初始登记相关事宜。
2、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1)债券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2)网下发行(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下同)债券登记申报电子文件(见附件2);
(3)国家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或私募债券发行的备案文件;
(4)债券担保协议(如有);
(5)发行人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栏目下载);
(6)承销协议;
(7)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对于私募债券,如提交验资报告确有困难的,允许提供以下文件作为替代:发行人收款证明及责任承诺(见附件3)及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账户流水账单复印件;
(8)发行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9)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验资报告外,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
3、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形式审核后,根据其申报的登记数据办理债券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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