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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课件.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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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二、无证经营药品
三、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四、特殊管理药品
五、常见构成犯罪情形
六、个人药品监管工作经验
七、药品监管知识网络获取渠道
一、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1、违反法律条款:《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的中药材除外。
2、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回收”,从医疗机构或个人处回收药品。
二是“共进”,为返点获利,几家联合购进药品,然后再分配销售,发票只开给一家。
三是“调换”,从患者手中调换其未用完的药品。
四是“代销”,货到票据不到,被检查发现事后补票。
五是“邮寄”,通过互联网或者他人介绍购买。
六是“换面”,实物数量大于票据数量。
3、认定抓牢依据:
现场不能提供并不证明非法渠道采购,需通过证言进一步确认。事后补票须要一查到底。
九种主要类型
(一)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专指批发,下同)的单位或个人购进药品的;
(二)从持伪造、变造、过期、失效、买卖、出租、出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进药品的;
(三)从应当重新办理而未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的;
(四)购进超出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范围以外的药品的;
(五)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擅自设立的经营场所购进药品的;
(六)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的;
(七)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八)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九)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
二、无证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药品经营进行严格管制的一项法律措施。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无证经营药品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擅自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几种表现形式
(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举例:1、无任何证照经营药品的;2、沿街门店(如保健品店)擅自经营药品的;3、医疗器械公司擅自经营药品的,如血型、抗体及核酸检测类等体外诊断试剂;4、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门店经营药品的;5、兽用药经营单位向患者销售人用药品的;6、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中药材除外)的;7、江湖游医看病拿药;8、中草药摊点购进中药饮片销售。
(二)利用伪造、变造、过期、失效(被撤销、注销、吊销,自行失效等)、买卖、出租、出借的许可证经营药品。
“伪造”,是指假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仿制许可证的式样,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许可证的行为。“变造”,是指对原本真实、合法的许可证采取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等手段,使其具备原本没有或已经不具备的证明效力。“过期”是指许可证超过了有效期。“失效”是指许可证失去了应有的证明力。“买卖”,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许可证擅自转让给另一方,对方支付价金的行为。“出租”,是指一方将许可证出租给另一方,对方支付租金的行为。“出借”,是指一方将许可证出借给另一方的行为。
失效许可证需要借助网络查询或稽查手段。
界定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比较困难,涉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买卖、出租、出借关系,特别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买卖、出租、出借关系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租赁关系,委托关系往往是合法的。许可证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但不能擅自买卖。界定出租、出借关系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如租赁合同、购销的票据等,一般来说,出租发票是出租、出借许可证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现货销售药品
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现货销售药品的应属于无证经营范围,但处罚比无证经营要轻,罚种也少,没有取缔,也没有涉及对情节严重的和构成犯罪的处罚。只是“两没一罚”: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六)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范围经营药品的
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药品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主要指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或药品零售单位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配送中心是该连锁企业服务机构,只能向该企业连锁范围内的门店进行配送,不得对该企业外部进行批发、零售,否则,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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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