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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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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仕平【摘要】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整合和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思路,为建立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优惠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文化产业税收优惠体系
2002年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些政策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正视和完善的问题。
一、我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面窄,且期限短,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我国专门针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分布于《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等7个文件中。其中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已全文废止,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失效(分别参见财税〔2011〕100号和119号)。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执行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11〕92号的执行期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且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党报和党刊以及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较窄,并不适用所有文化企业,不利于文化产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2、税收优惠分散,缺乏完整体系
目前文化产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比较分散,除上述7个有针对性的文件外,其他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21个文件中,详见表1。这导致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较难形成合力,且容易造成管理混乱。
3、税收优惠边界模糊,操作难度大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下文明确。
4、税收优惠导向失灵
一是由于财税〔2009〕34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至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一部分文化企业由于前期投入大,投入期较长,还未盈利就已经过了优惠期。2013年转制的企业或以后转制的企业就有可能享受不到该优惠。二是由于文化企业普遍存在“小、弱、散”的问题,大量上游非源头性文化企业营改增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从中受益。而以原创等服务性质为主的源头性企业,由于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于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不能抵扣,税负反而增加。三是目前我国的文化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可享受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之后,这些文化企业可能不再属于中小企业,由此导致税负加重。四是营改增后,由于出版业中的作者稿费及版权购买支出成本、影视制作业中的剧本创作和制作成本、广告业中的广告创意成本、艺术品业中的购买艺术品支出成本、演艺业中的剧目创作成本、动漫产业中的作品创作及购买支出成本、报刊业中的稿费支出成本等都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加重了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抑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完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1、延长执行期,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面
将财税〔2009〕34号文件的执行期延长至2018年,并将其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面延伸到新办的文化服务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文化企业,并以开始获利年度计算减免期,即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鼓励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2、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
明确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提高文化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可操作性。具体范围应包括: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技术、基于虚拟现实的舞美设计与舞台布景技术、移动舞台装备制造技术和演出院线网络化协同技术;地面数字电视与有线和直播卫星协同覆盖与综合管理技术、影视动漫生产与集成制作技术以及新媒体集成管理与分发传播技术;全媒体资源管理与集成技术、语义分析搜索及自动分类标引技术、多介质多形态内容发布技术、彩色电子纸等新兴数字显示技术;数字印刷和绿色环保印刷技术,数字版权保护关键技术;文化创意设计与展示自主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专业化媒体超算与协同式创意设计云服务平台;文化主题公园关键技术及装备;网络信息集成传播技术及前沿引导技术,民间文学、影视、音乐创作与传播技术;互联网群体互动的新型文化生活服务集成应用技术,网络社会系统安全监控监管技术;文化科技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集成技术,新型网络娱乐化学****模式与云服务平台技术,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的集成应用;文化资源数字化关键技术,出土出水文物保存、无损检测及保护技术;文化安全信息监管、文化安全评价及文化传播平台安全管控技术,版权公共管理与举证服务平台;文化科技专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3、提高文化产品研发加计扣除的比重
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按其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创意开发基金,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将研发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扣除。
4、对部分文化产业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影视业、广告业、动漫业、会展业、出版业等文化产业,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现即征即退政策。
5、运用税收优惠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途径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对于个人和企业投资博物馆、展览馆、修复古建筑、电影、电视等,可以按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税收抵扣。鼓励建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包括私人文化基金和外国人在国内设立文化基金,对相应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收入及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对于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上述领域的给予再投资退税。
6、完善对文化创意产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美国、英国等国的做法,给予艺术品捐赠者一定的税收减免,鼓励个人或企业购买艺术品捐赠给国家和公益机构,并降低购进艺术品的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7、规范整合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文化产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将专门针对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零散分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尤其是要做好文化企业中高新企业的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技术先进型文化企业的认定工作。适当降低文化产业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对出口文化产品及相关设备的免税、退税范围,对进口文化产品及相关设备的免税及抵免范围,根据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完整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体系。
(注:湖北文化产业经济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陈莹莹: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2(36).
[2]戚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13(6).
[3]申国军:发达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政策及借鉴[J].涉外税务,2010(7).
(责任编辑:胡婉君)2486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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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