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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大学生医疗保险基本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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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大学生医疗保险基本政策
学生处
二○一○年四月
一、2010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和就医新政策
1、提高了部分医疗待遇标准。
(1)提高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2010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医疗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
(2)提高住院和特殊病种医疗费封顶线。 2010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种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10万调整到15万元。
(3)今年5月1日起,与职工医保政策同步降低部分乙类及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
*住院医疗基本待遇
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计算,分为五段),
发生数15万元以上基金不支付
起付标准以下
起付线至
1万元
1万元至
2万元
2万元至
4万元
4万元至
15万元
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线额度:
三级医院9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统筹基金支付73%,个人承担27%,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统筹基金支付78%,个人承担22%,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承担17%,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承担12%,社区医院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2、扩大了特殊病种范围。
将血友病列入特殊病种范围, 2010年9月1日起,后可办特殊病种核准。这样居民医保的特殊病种范围与职工医保已完全一致。
3、将生育医疗费纳入基金补助。
今年9月1日后生育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居民医保2年的,其在参加居民医保期间的生育医疗费可以享受医保基金定额补助。
4、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延长零星报销时限。
与职工医保政策同步,自今年5月1日起,参保居民因病转外地就医选择范围扩大,除原来右以转院的上海、杭州指定医院外,还可转往其他城市医院。
家庭病床核准有效期、特殊情况代配药时限和零星报销时限分别从原来的3个月延长到了6个月。
5、增加门诊处方外配待遇。
今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的门诊处方(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具体办法与职工医保一致。
一年内医保基金可支付最高金额
门诊就医最高支付金额:如果门诊就医全部发生在社区医院(或校医院、校医务室),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1740元;如果门诊就医全部发生三级医院,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870元。
住院就医最高支付金额:以三级医院住院为例,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127843元。
特殊病种治疗最高支付金额:学生如发生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医保基金最高可支付120000元。
核准手续办理: 学生因病需进行下列治疗的,应事先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
医院提出意见
办理核准
特殊病种治疗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病治疗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填写《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由医院通过医保网上平台,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设立家庭病床
恶性肿瘤晚期、瘫痪、下肢骨折恢复期等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由定点医院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
转外地就医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转往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先支付15%,转住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20%,二级、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5%,再按我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样待遇结算。
院外检查(治疗)
住院期间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其它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由所住医院填写《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医疗费单独记账,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学生个人承担20%
居民医保就医管理办法中针对学生的两项特殊政策:
★外地户籍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代办人应持《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本统筹地区内有资格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的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学生本人的《医保证历本》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后在原籍地住院不需承担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付15%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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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