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从合同债的义务群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从合同债的义务群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问题
债从产生到消灭伴随一系列的义务,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债权圆满完成,为保障义务实现,在义务群上又设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形成的责任体系,义务之间是联系的而作为第二性义务的责任也随着义务的联系而衔接。义务和责任从不同层面保护了法律所认可的利益,故从义务来看责任不失为一种好的切入点,但大多学者停留在仅从附随义务出发的传统思维模式中,忽略或是割裂了义务群的有机联系,义务与相关领域的联系。本文从义务群的整体视角出发,通过附随义务与其它概念的关联来看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通过义务群义务之间的关联与违约责任的衔接,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一、合同债的义务群
本文的出发点和研究的坐标均为合同债的义务群,故有必要对债的义务群进行分析。
“债的核心在于给付,但是在债的关系上除了主给付义务还有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出现是对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传统合同法理论的一个冲击,是民法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一个标志。“它的目的就在于平衡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使道德价值具体化。”但对附随义务的概念,学术界尚无明确、统一的定论,有狭义和广义之之争,狭义的认为附随义务只存在于合同生效后的履行阶段,而广义认为附随义务贯穿于合同从订立到生效的全过程。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附随义务,“原因在于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均有大体相同的功能,不能因为细微的差别而忽略诸多共性。”而且他们产生的基础均是诚信原则。本文下面的论述中,均从广义来理解附随义务。附随义务贯穿合同始终,可以用动态的眼光,将合同分为“订”——“立”——“效”三个阶段来看。“其中订立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时间点,也是一个缔约相对方以其缔约行为所付出的信用产生信赖感的积累过程。”在此阶段存在法律设定的依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至于先合同义务的终点,又学者认为终于合同的成立,有学者认为终于合同生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合同义务一般指合同生效后的义务,生效前的义务归入先合同义务,才能使其与合同义务衔接,形成一个严密的义务群,而且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下也防止了法律适用的空白。
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订、立效(履行)消灭
附随义务
由图中可知先合同义务分别存在于订立合同过程中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两个阶段,在缔约阶段,缔约双方进行磋商、谈判,即双方互相对方展示其信用,表示其诚意,以获得相对方的信赖,最终订立契约,实现双方利益。这种表示出的信用就是一种有信赖外观的意思表示,为了使对方由此产生的信赖不落空,法律就将诚信原则具体化变为各种具体的义务,如:告知、保密、协助等义务。缔约双方必须遵守,违反必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使合同的订立过程不致成为“法律调整的飞地。”
“合同在即将达成之际,当事人信赖程度积累达到顶峰。”依诚信产生的附随义务依然存在,尤其在合同成立不生效的场合,若合同义务不包括此阶段,合同生效后,即转入合同履行的阶段,以给付义务为主,其与合同订立阶段联系更紧密,所以先合同义务包括这两个阶段。
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帝王条款,在民法中的各个部分,合同的各个阶段都有体现。合同生效后也不例外,在给付义务之外,又产生各种维护公平、正义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以期债权圆满实现,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合同

从合同债的义务群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问题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5 KB
  • 时间201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