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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方法的现状及其改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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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方法的现状及其改进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6年11月3日•沈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培训班)
各位法官:
辽宁法官学院的院领导让我给全省法院立案庭的高级法官讲一讲民事裁判方法问题,而且要有理论深度。这是民法研究中比较抽象的理论问题,尽管它应该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是一个法律的操作问题,但是不好讲,因为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好好的研究。我试着讲一下我的实践和研究的体会,说说民事裁判方法的基本问题,实际上就是说民事法官搞民事审判的基本思路是什么。我们大家当法官当然都会办案,但是办案应该从理性的角度上来对它进行总结,自觉地采用科学的方法办案,就会有更高的效率,更好的办案效果。
我们在说民事审判,应当采用的是大民事的观念,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民事案件。全国法院一年大约受理800万件案件,约700万件是民事案件。因此,研究民事裁判方法就具有特别的意义。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方法是什么?现实中主要的情形是什么?法官在裁判中应该遵守哪些规则?我讲的这个题目主要是说这样的问题。因此,我想说三个问题:第一,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通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第二,应当自觉使用地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方法;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和请求权的方法怎样结合起来,形成我们自己的一套民事裁判方法的基本规则。
一、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裁判方法的普遍适用
我们大家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大概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思路,这就是法官在接受了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以后,第一步要对这个案件作个
“定性”,确定这个案件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案件。在立案庭,受理案件,就要在立案的时候给定个案由,然后,不同的民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进一步确定这个案由定得对还是不对。其实,这就是对这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在作认定,这就是在对案件“定性”。“定性”确定下来以后,就知道该怎么样适用法律了。
我们现在通行的民事裁判方法基本上是这样一个方法,也就是通过“定性”的方法来确定这个案件的基本性质,然后来决定怎么样对这个案件适用法律。
这个“定性”定的是什么?其实就是“定”了这个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到了我们法官的手里,都要给它“定性”,定了性,就确定了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了,那么,我们就能够找到这个案件所要适用的法律,可以对它适用法律,把这个案件审结了,纠纷和争议依法处理了。现在的办案就是这样一个思路,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
这样的一个办案思路,它的根本的问题在于,我们怎么来掌握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概念,确定民事法律关系要掌握哪些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有哪些?在裁判中,大体上要考虑的是这样一些问题。我从这个思路上来介绍我们在民事审判当中民事法律关系方法的基本情况。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是民法的基本方法
我想先说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是民事裁判的基本方法。
我们可以作个类比。比方说我们办一件刑事案件,或者说我们在学****刑法,我们要掌握的最基本的方法是什么?就是一个犯罪构成的方法。在整个刑法领域当中,只要掌握了犯罪构成这个方法以后,我们就可以确定犯罪的基本规格,确定各种各样不同的犯罪,然后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这个案子定性,定罪,最后确定给刑事被告人的刑罚。这是刑事审判适用刑法的一个基本方法。
我们在民法上有没有这样一个类似的方法呢?有没有一个统领民法全部内容这样一个方法呢?看起来,在民法中好像没有像刑法的犯罪构成这样一个基本的方法。比方说,犯罪构成问题,按照民法的说法,应该说是责任构成。那么责任构成在民法当中是一个统领一切的方法吗?不是,因为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并不都是要确定责任的,有的就是要履行义务,还不到责任的地步。因此,责任构成并不是民法的基本裁判方法。
我们在民法当中应该找到一个能够统领民法一切内容的这样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是什么呢?其实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我们所有的民法内容归结起来,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归结其来,其实都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所以,我做这样一个概括:
首先,我们在看民法典的时候,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概括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当中要规定自然人,要规定法人,除此之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合伙,还规定了联营,甚至还规定了两户,即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这样一些情况。规定这些内容说的是什么?这都在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法总则当中还要规定物,规定财产,这些规定的是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之后,在民法总则当中还要规定权利,还要规定义务,规定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规定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规定民事权利存续的期间,即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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