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疫情管理等相关工作介绍
金琳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全国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完成流调率、检测咨询点数据持续上报率、随访干预比例、CD4检测比例、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病毒载量检测比例、抗病毒治疗覆盖率、治疗12个月存活坚持治疗比例
指标1:完成流调率
定义:指当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完成流调的百分比。
分子:当年报告应流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中完成个案流调的人数。
分母:当年报告应流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人数。
考核标准:完成流调率不低于75%(不含羁押人群),传播途径不详比例不高于10%。
09年合肥市完成流调率97%(全省平均97%)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资料分析定时统计中“首次随访情况统计”;
羁押人员不统计,即病例样本来源为“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妇教所/女劳收教人员检测、其他羁押人员体检”不统计;
依据个案流调要求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统计,例如:计算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HIV和AIDS的个案流调情况应上推10个工作日;
分子按照报告地和审核日期统计已经完成个案流调且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了首次随访表,其中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个案数;
分母按照报告地和审核日期统计HIV和AIDS的当年报告数。
指标3:检测咨询点数据持续上报率
定义:当年至少6个月进行数据上报的检测咨询点个数占当地已建立检测咨询点数的比例。
分子:当年至少6个月上报数据的检测咨询点数
分母: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中已建立的检测咨询点数
考核标准:该比例高于65%。
备注:计算所需数据来自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自愿咨询检测数据库
指标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2) 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含***和儿童)按照要求完成随访的比例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
定义: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人次数占按规定需要落实随访干预措施总人次数的比例
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次数
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统计应落实干预措施的总人次数
考核标准:该比例不低于70%。
%(% )
09年合肥市AIDS随访比例100% (% )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
按照现住址和审核日期进行统计;
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
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
分子统计在当年数据库中填写有随访表,且随访表中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人次数:
分母统计按照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需要分HIV和AIDS分别统计人次数。
(2) 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含***和儿童)按照要求完成随访的比例
定义:开始治疗12个月时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随访的病人占正在治疗人数的比例
分子:分母中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随访的病人数
分母: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加入治疗且在治疗12个月时仍存活并在治的病人数
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指标达到70%以上。
09年合肥市按要求未完成随访的比例为80%(% )
统计规则
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分子统计方法:统计分母中治疗12个月时至少有7次有效随访的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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