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第七条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这些项目的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设计消防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任务。
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工程消防设计负责。
第十条下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一)大中型工厂、仓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品储配设施,高层工业建筑;
(二)地下工程、隧道工程和人防工程;
(三)高层民用建筑;
(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机场、商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五)电力、邮电通信和能源工程;
(六)重要的科研基地和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其有关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一)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及设计说明;
(二)建筑单体设计的有关内容;
(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和电气防火设计;
(四)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系统设计;
(五)自动消防系统设计;
(六)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
(七)灭火器的配置设计;
(八)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而依据境外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的工程设计,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所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需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消防设计进行考察论证。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予以修改。
第四章工程建设施工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任务。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计。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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