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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近因原则.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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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对于货物运输法和海事法来讲,国内研究海上保险法的人不多,因此有关这方好笔者的导师对海上保险领域有较高的造诣,而笔者对海上保险近因原则也十分感兴趣,所以斗胆一试,撰写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由于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鉴于笔者时问和能力有限,仅对以在论证过程中,笔者主要采用了举例和作比较的写作手法。鉴于因果关系比较抽近因原则以及我国与英美等国的法律规定中,对相关概念和规定作了比较,以使概念应根据造成延误的原因是否为承保风险而定:由于海运欺诈货物被提走,托运人可以一险要求赔偿,要看战争与海难何者为近因;海难的举证义务及次序;船舶保险中潜在缺陷的举证程度和原则;我国《海商法》应引入近因原则以及引入机制。以上所述各问题都是在实践中有争议或者没有定论的。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或者可以让读者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或者可以引起大家面的著作也比较少。而在海上保险的四大原则中,近因原则更是尤其复杂的一个,即便是资深的海事律师以及有过多年判案经验的***官,对于很多有关因果关系赔偿的案件观点都不一致。所有这些,使得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成为学术领域的一个难点。恰下几个方面作了探讨: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近因与近因原则:三、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具体应用和论证:四、海上保险近因原则下的举证问题:五、近因原则对我国海上保险的意义。本文的重点在第三、第四部分,突出了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作用。象,所以在论证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和举证问题过程中,笔者选取了大量国内和国外的案例,以期让读者产生一些感性的认识,便于对问题的理解。笔者还在阐述近因与和法律更清晰化。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有:近因原则在不同情况下的认定规则:第三者船舶沉没引起的航道清理费用应属于直接损失由保险人予以赔偿:对延误造成的损失应否赔偿,根据偷窃、提货不着险持有正本提单向保险人索赔:一个案件是根据战争风险还是水更深入的思考,这样,笔者所做的工作就得到了最好的回报。一
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近因原则,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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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签名:善蓝望兰槿掌阱裙臣之论文独创性声明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感谢。作者签名:本人同意上海海事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上网公布论文的全部和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导师签名:
引言近因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道构成海上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由于以机会利益为标的,当事人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常取决于机会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常做出百倍或者上在广泛而变动的外部事件中,寻找事物的一定联系,并赋予保险意义,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做出贡献。再则,从功利和利益角度看,近因原则一方面是克服对保险人漫无边际旌加责任,以使其能合理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维持其正常运营;另一方面,的期望。这种制度、这种寻找联系的方法、这种认识手段、这种公平的归责所依赖的本文首先将简略介绍有关因果关系以及近因、近因原则的概念,然后结合案例重千倍于得到的保险费的给付,致使保险合同有对价悬殊性。保险法作为立法角度必须设置一定制度,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其他保险利益方的合法利益。在一定形态的“保险事故”确实发生后,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这种制度和目的实现的工具就是近因原则。又因为如此,在保险法确定了近因原则后,它又为人们深刻认识保险知识,又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合理推卸责任,适度维持被保险人的利益,以照顾其对投保工具就是近因原则。点阐述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具体应用以及举证责任问题,最后提出近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借鉴意义和作用。如果这篇文章能引起大家一些思考,笔者将十分欣慰。海上保险近因原则
第一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给付义务即由应然存在而转化为实际履行,表现为危险承担的具体化。该给付的履行条件即保险合同民法上因果关系的价值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给付是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在危险发生后,首先须确定该危险是否属于承保危险范围之内、因危险发生所致不利益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失是否因保险事故斜NO所致。若承保危险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则须付保险金给付义务,。基础。在一般民法上,在民事责任的归结中,侵权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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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