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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修改.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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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湖北中医药大学模拟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
主审法官:赵瑞云审判员:陈雄、纪妍书记员:陈婧禹
原告:穆秀丽,女,32岁,是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家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小区一栋337号。
原告代理人:何丹,湖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同仁医院
被告法定代表人:谢芳,女,45岁,湖北省同仁医院院长,家住武汉市洪山区武泰闸花园小区12栋902号。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湖北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医院未尽主合同义务
案情梗概:原告穆秀丽因与被告湖北省同仁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湖北中医药大学模拟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
一、庭前预备阶段
〔一〕、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二〕、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三〕、书记员〔陈婧禹〕宣布:请大家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章》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参与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需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需保持安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阻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任凭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留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赐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打算,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陈婧禹〕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赵瑞云〕:请坐。
书记员〔陈婧禹〕: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二、庭审阶段
审判长〔赵瑞云〕宣布开庭:〔敲法槌〕我宣布原告穆秀丽诉被告湖北省同仁医院医疗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赵瑞云〕: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穆秀丽〕:我叫穆秀丽,女,32岁,是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家
住武汉市洪山区青菱小区一栋337号,现托付湖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丹做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何丹〕:我叫何丹,是湖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原告穆秀丽委
托,作为本案原告代理人。
审判长〔赵瑞云〕: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谢芳〕:我叫谢芳,女,45岁,是湖北省同仁医院法人代表,家住武汉市洪山区武泰闸花园小区12栋902号,现托付湖北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佳欣做一般代理。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我叫周佳欣,是湖北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湖北省同仁医院托付,作为本案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赵瑞云〕:下面我宣布合议庭组***员及书记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赵瑞云担当审判长,审判员陈雄、纪妍参与合议,书记员陈婧禹担当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员〔陈雄〕: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状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
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穆秀丽〕:不申请。被告〔谢芳〕:不申请。
审判长〔赵瑞云〕: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白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需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穆秀丽〕:明确。
审判长〔赵瑞云〕:被告方?被告〔谢芳〕:明确。
三、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赵瑞云〕:下面进展法庭事实调查。
审判员〔纪妍〕: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原告〔穆秀丽〕:
穆秀丽于2023年12月9日在湖北省同仁医院待产。产前检查显示各项生理指标正常。次日下午14时被包医生〔我的主治医生〕安排进产房,在分娩过程中我感到耻骨处猛烈苦痛,难以忍受,屡次跟医生说明,并猛烈要求剖腹产。医生没有检查,也没有剖腹产,而是给我注射了缩宫素,并预备侧切。15时40分,孩子降生,是平产,未施行侧切。产后我双腿苦痛难忍,医生说是正常的,让我
回家休息。但到了11日,我仍不能下床活动,经医学影像诊断〔DR040929〕耻骨联合分别约36mm。我的家人要求做手术用钢板固定,但包医生只是让我回家
修养并办理了出院手续。2023年1月18日我到湖北省同仁医院骨科就诊,骨科医学影像〔X-RAY〕检查显示:骨盆损伤〔耻骨联合分别〕大于40mm,必需手术
治疗。于是我又于1月24日入住湖北省同仁医院连续治疗。
我认为,由于被告的主治医生对我的病情生疏缺乏,处置不当,在诊疗过程
中存在过错,造成我消灭严峻后果,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经多方调解未果,故我诉至贵院。
至此,我有如下恳求:
1、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862元;交通费126元;住院费15〔天〕x200=3000元;误工费15〔天〕x150=2250元;养分费5000元;陪护费15〔天〕x80=1200元;医疗技术鉴定效劳费2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19938元。
2、由被告担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恳求支持我的诉讼恳求,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赵瑞云〕:原告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何丹〕:审判长、审判员,我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被告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我的当事人产中、产后清楚明白的陈述、医学影像资料和其他各项检查,均已显示其身体消灭特别,依据诊疗护理常规,院方应当尽到特别慎重留意的义务。但是,医务人员却无视了病情的严峻性,进而又处理不到位。作为一个三级甲等医院,就此类情形的处理应当具有相当的推断力量,假设尽到谨
慎留意的义务,就可避开原告消灭的后果。
其次,过错造成我的当事人身体的严峻损害。由于医务人员隐瞒病情,使我
的当事人“耻骨联合分别症”未得到准时有效的治疗,从而诱发“双侧髂骨致密性骨炎”。
再次,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院方实行的不适当的分娩
方式使我的当事人病情加重,又由于医护人员隐瞒病情,贻误治疗时机而诱发的疾病,造成我的当事人身体严峻受损,使其在以后的生活中不得不靠药物来缓
解身体的苦痛。
最终,我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受到法律保护。我方提出的赔偿数额
完全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参照湖北省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作出的合法的、合理的,也是原告患病人身损害应当得到的赔偿数额。且各项赔偿金额的票据证据已向法庭提交,请法庭予以评议以维护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判长〔赵瑞云〕:下面由被告辩论。
被告代理人〔谢芳〕:
因原告穆秀丽诉我院医疗纠纷一案,现提出辩论如下:
第一,原告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其疾病所致。原告在我院做的产前检查显示各项生理指标正常。我院对病情生疏清楚,处理合理,不存在违法行为。在分娩过程中,原告感到耻骨处猛烈苦痛,实属正常现象。我院结合原告的实际状况,从
专业角度作出推断,原告不需要做剖腹产。
其次,我院确已尽到提示义务和充分说明告知义务。生完孩子后双腿自然会
有苦痛感,我院告知此乃正常现象,只需多加休息就好,已尽到了提示义务。产后耻骨联合分别约36mm,我院依据医学专业学问做出推断,提示原告用腹带固定,平躺一月可自愈,也已尽到了提示留意义务。至于原告回家后是否严格遵照医嘱难以质证。原告的个人体质和病史也在某些方面会影响产后恢复。于此,原
告方没有相关证据。
第三,我院即使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也只应担当次要责任。原告分娩之前,
始终在我院做产前检查,各项指标显示正常。产后其次天检查出耻骨联合分别约36mm,不排解原告自身体质问题。专家的证明表示分娩不行能导致如此状况,这就说明原告在分娩后没有严格遵照医嘱。那么,我院只需担当局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我院负全部责任的恳求是不能成立的。
第四,原告知请的赔偿工程不合理。各项费用共计119938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且原告亦未考虑到责任
程度划分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院对原告的不幸深表怜悯。为妥当处理此事,诚望法庭对此作
出调解。
审判长〔赵瑞云〕:被告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我认为,原告方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2023年12月11日的医学影像诊断〔DR040929〕耻骨联合分别约36mm。2023年1月18日的骨科医学影像〔X-RAY〕检查显示骨盆损伤〔耻骨联合分别〕大于40mm。时间间隔一个多月。期间,原告方是否严格遵照被告方医嘱实难查证。况且,即使是严格依据被告的医嘱无法痊愈也不至于恶化至此。原告到湖北省人民医院找专家询问,专家认为分别如此严峻是患病很大的外力造成的,产妇和孩子没有这么大的力气。在原告分娩之前,始终在被告医院做产前检查,并且各项指标显示正常。产后其次天检查出耻骨联合分别约36mm,不排解原告自身体质问题,原告的既往史,病史也无法取证。专家的证明表示分娩不行能导致如此状况,那么原告在分娩后是否没有严格遵照医嘱,由于受到某种外力的影响导致耻骨联合
分别约36mm.
后“耻骨联合分别症”未得到准时有效的治疗,致使形成“双侧髂骨致密性
骨炎”。现代医学认为,孕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内分泌的作用,使骶髂部韧带松弛,骶髂关节松动,失去稳定性,假设受到特别刺激或损伤就可以诱发此病。该病是慢性疾病,步行、站立、负重及劳累后病情就会加重,目前尚未有特效药治疗。原告自身体质和分娩时的内分泌均可导致此病发生,被告方无论是在诊断前检查还是诊疗过程中,诊疗后,都尽到了充分告知说明的义务,这些当班医生护士和
手术医生护士都可以作证。被告方不存在过错。
审判长〔赵瑞云〕:本法庭刚刚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现在进展庭审举证和
质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见向本法庭提交证据。
举证质证原告代理人〔何丹〕:我方供给如下证据6份:
,平产证明,出院证明,手
术记录单及临时医嘱
(DR040929)
〔X-RAY〕检查
武汉医学会伤残鉴定结论
现代医学杂志2023年第一期
医疗费单据,住院费的收据,陪护请假条,工资条,交通费凭据,住院伙食费,养分费凭据
审判员〔纪妍〕:请法警将原告方供给的证据传给原告方确认。审判员〔纪妍〕:请法警将原告方供给的证据传给被告方核对。审判员〔纪妍〕:原告方,这些证据是否都是你方供给的?
原告〔穆秀丽〕:是的。
审判员〔纪妍〕:被告方对原告方供给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原告方所供给的6份证据中的第5份不具有权威性,我方不予认可。其他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纪妍〕:原告方还有无补充证据。
原告代理人〔何丹〕:我方还有证人一位可以出庭作证。审判长〔赵瑞云〕:请法警传原告证人到庭。
审判员〔陈雄〕: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证人〔陈剑华〕:我叫陈剑华,40,是湖北省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家住晒湖小区。
审判员〔陈雄〕:请出示你的身份证明〔法警〔张超源〕出,将证人身份证明传
给审判长〕
审判员〔陈雄〕:本合议庭已于开庭前三日将证人通知书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送
达你处,你是否收到?证人〔陈剑华〕:收到。
审判员〔陈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证人〔陈剑华〕:清楚。
审判员〔陈雄〕:请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递给书记员,书记员递给法警,法警交证人〕
审判员〔陈雄〕:请证人陈述与本案的关系?
证人〔陈剑华〕:我受原告的托付作为本案的证人。审判员〔陈雄〕:原告方有无问题向证人提问?
原告代理人〔何丹〕:没有。审判员〔陈雄〕:被告方?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请问证人,原告在你医院做过检查吗?证人〔陈剑华〕:没有。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那你是依据什么作出的诊断意见?
证人〔陈剑华〕:穆女士拿了她在湖北省同仁医院的病历资料,还有两份影像检查向我询问,其中一份是在产后其次天做的影像检查,另一份是产后一个月做的骨科医学影像检查。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能说一下询问的具体日期吗?
证人〔陈剑华〕:穆女士是在2023年11月19日,也就是作出骨科影像检查的其次天向我询问的。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那你的意见是?
证人〔陈剑华〕:一位未怀孕的女性,其两片耻骨间的正常距离为4—5mm,在怀
孕生产的时候,两者之间的距离最大不能超过15mm。超过此阈值,孕妇会感到下身猛烈的苦痛。在生产的方式上,可以考虑实行剖宫产。要是选择自然生产,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特别留神生产的姿势,避开一般所承受的马镫状方法和使用一些介入性分娩方法,由于它们常造成耻骨联合处的损害。在耻骨分别36-40mm的状况下,依据孕妇生产诊疗护理标准和常规,此时产后耻骨联合分别距离如此
之大,应当尽快手术,确保损害得以准时、有效的治疗和恢复。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对于该证人证言,他既不是我院医师,亦未进展的诊
断检查,只是在我院诊断材料的根底上作出推断性的结论,此结论只能代表个人观点,不具权威性和代表性。我方不予认可。
审判长〔赵瑞云〕: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赵瑞云〕:下面由被告向本法庭提交证据。被告代理人〔周佳欣〕:我方有4份证据:
原告在我院产前检查病例的保存原件
原告分娩过程记录
(DR040929)
〔X-RAY〕检查
审判员〔陈雄〕:请法警将被告方供给的证据传给被告方确认。审判员〔陈雄〕:请法警将被告方供给的证据传给原告方核对。审判员〔陈雄〕:被告方,这些证据是否都是你方供给的?
被告〔谢芳〕:是的。
审判员〔陈雄〕:原告方对被告方供给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何丹〕:被告方所供给的第1、2份证据内容与我方病历资料不全都。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
审判员〔陈雄〕:原告方还有无补充证据。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我方还有证人一位可以出庭作证。审判长〔赵瑞云〕:请法警传原告证人到庭。
审判员〔纪妍〕: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证人〔包静柱〕:我叫包静柱,45,是湖北省同仁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家住景虹花园15栋一单元204号。
审判员〔纪妍〕:请出示你的身份证明〔法警〔叶昕〕出,将证人身份证明传给审判长〕
审判员〔纪妍〕:本合议庭已于开庭前三日将证人通知书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送
达你处,你是否收到?证人〔包静柱〕:收到。
审判员〔纪妍〕:权利义务是否清楚?证人〔包静柱〕:清楚。
审判员〔纪妍〕:请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递给书记员,书记员递给法警,法警交证人〕
审判员〔纪妍〕:请证人陈述与本案的关系?并就你所了解的事实做出陈述。证人〔包静柱〕:我受被告的托付作为本案的证人。患者穆秀丽于2023年12月9日入住我院待产。产前检查显示各项生理指标正常。次日下午在分娩过程中患者要求剖腹产,但依据当时状况以及处于对患者的考虑,承受了顺产。产后患者说其双腿苦痛难忍,其次天,便为其做了影像诊断〔DR040929〕,耻骨联合分别
约36mm。经专家组争论争论,给出最有利于原告的诊疗方案,即无须手术,用腹带固定,静养一个多月即可自愈。
审判员〔纪妍〕:双方有无问题向证人提问?原告代理人〔何丹〕:没有。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没有。审判长〔赵瑞云〕:请证人退庭。
四、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赵瑞云〕: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完毕。下面进展法庭辩论,留意围绕争议焦点进展。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告方〔何丹〕发言:被告医院在产前产后均未能尽到其应当尽到的留意义务和
充分告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造成原告方“双侧髂骨致密性骨炎”的严峻后果,使其身体遭到严峻损害,理应担当赔偿责任。
审判长〔赵瑞云〕:再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方〔周佳欣〕发言:我院不存在过错和隐瞒病情的情形,尽到了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原告生产次日,医学影像显示耻骨联合分别约36mm,被告医院专家诊断分析无须做手术。一个多月后,经骨科〔x-ray〕检查耻骨联合分别约40mm,医学争论证明如此严峻是遭到外力引起的,不是由于分娩导致,产妇和孩子没有这么大的力气。至于“双侧髂骨致密性骨炎”的形成,权威的现代医院杂志也有讲过孕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内分泌作用也会诱发此病,另一方面,原告自身体质状况,既往病史,出院后是否谨遵医嘱都实难查证,这些都可能对原告形成“双侧髂骨致密性骨炎”产生影响。
审判长〔赵瑞云〕:下面由双方相互辩论。
原告代理人〔何丹〕:虽然依照产前检查,原告生理指标显示正常,但在原告进入产房以后,她有表示耻骨苦痛难忍。此种状况,依照诊疗护理常规,医生应当进展按压检查,但医生却完全无视患者陈述,在没有进展任何检查的状况下,选择了极不符合患者身体状况的生产方式——马镫状自然分娩,医生以这种严峻不
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两个生命,我们不能不说医生的做法存在严峻违法.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我院为原告所做的产前检查各项指标显示正常,被告方
不存在过错。分娩前苦痛实属正常,医生护士都在为原告分娩做充分的预备工作。原告代理人〔何丹〕:关于我方当事人在产后次日,也就是2023年12月11日
于湖北省同仁医院做的医学影像诊(DR040929)显示耻骨联合分别约36mm,在耻骨分别如此严峻的状况下,是否需要手术的问题。湖北省人民医院骨科专家陈剑华主任做出的诊断意见,已充分说明在产后医院未能选择最有利于原告方身
体状况的诊疗方案,即手术方式。因此,医方在此问题上存在严峻过错。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针对原告的其次份证据,我院包医生经诊断争论认为耻
骨联合约36mm无须做手术,用腹带固定静养1个多月即可自愈。我院曾经也有过类似病例,在耻骨联合分别约38mm的状况下,患者用腹带固定数月后完全自
愈。因此,我院的诊断和处理没有过错。
原告代理人〔何丹〕:我反对被告的意见,假设院方尽到慎重留意义务,就不会
实行自然分娩方式,使我方当事人耻骨分别加重。在产后有影像学检查结果和如此明显的临床病症的前提下,院方并未实行有效措施来预防此种结果的发生,更没有充分告知我方当事人该病的严峻后果,作为一个三级甲等医院,我们不得不
信任其此种病情应当具有充分的推断力,假设它尽到了以上留意义务,就不会有此种结果的发生。正由于我方患者对医院充分的信任,遵照医嘱,而没有去其他
医院寻求治疗,而延误了治疗时机。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在给原告接生时,经过具体检查和慎重争论,综合原告
身体状况和现实状况,选择了最有利于原告的分娩方式,我方确实已经尽到慎重留意义务。在认真诊断后告知患者用腹带固定静养数月来自愈,也以尽到了充分
的告知说明义务。原告耻骨联合分别严峻并非分娩引起,我方不存在过错。
原告代理人〔何丹〕最终陈述:综上所述,从我方当事人给出的材料以及证人证
言证明被告方确实存在过错,所以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19938元。
被告代理人〔周佳欣〕最终陈述:我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已尽到各项义务,不存
在任何过错。故我方不应担当赔偿责任。
审判长〔赵瑞云〕:双方无的辩论,辩论完毕,下面进展法庭调解。审判长〔赵瑞云〕: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谢芳〕:同意调解。
审判长〔赵瑞云〕: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穆秀丽〕:在诉讼前,双方已进展了屡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进展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赵瑞云〕:下面宣布休庭格外钟,合议庭进展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
庭审笔录,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假设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五、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陈婧禹〕: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格外钟后〕
书记员〔陈婧禹〕: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到庭。审判长〔赵瑞云〕:请坐下。
六、宣布判决阶段
审判长〔赵瑞云〕:现在连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刚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在当庭宣判如下:
〔书记员〔陈婧禹〕:全体起立〕
审判长〔赵瑞云〕:经审理查明,穆秀丽于2023年12月9日到湖北省同仁医院待产。产前检查显示各项生理指标正常。在分娩过程中,穆秀丽消灭耻骨处猛烈苦痛,猛烈要求剖腹产,院方没有选择剖腹产,实行平产,未施行“侧切”。产后穆秀丽消灭下身苦痛难忍,不能下地独立行走。经医学影像诊〔DR040929〕其耻骨联合间隙约36mm,医方未实行手术措施,让患者承受腹带固定自愈。穆秀丽在家用腹带固定躺了30多天,未见明显好转,双腿不能下地活动。
1月18日穆秀丽到湖北省同仁医院骨科就诊。经骨科医学影像〔X-RAY〕检查显示:骨盆损伤〔耻骨联合分别〕大于40mm,须住院手术治疗。穆秀丽于01月24
日再次入住湖北省同仁医院骨科连续治疗。
2023年2月8日,原告穆秀丽的分娩骨盆伤残经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2023
年4月4日,武汉市医学会作出鉴定,认为湖北省同仁医院对原告穆秀丽分娩过程中的医疗风险生疏缺乏,病情观看不细,处理措施不标准,湖北省同仁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穆秀丽的骨盆伤残有因果关系。
本庭经审理认为,穆秀丽因怀孕临产到湖北省同仁医院住院,在分娩过程中,消灭耻骨处猛烈苦痛,猛烈要求剖腹产。医院未做相应检查,实行平产,未实施侧切。对原告产后消灭的身体特别,医院未实行有效的医疗措施,未尽到慎重的留意义务及充分的告知义务,处置措施不当,贻误治疗时机,诱发的疾病,致使原告骶髂关节损伤,造成伤残。且武汉市市医学会鉴定认定湖北省同仁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穆秀丽的骶髂关节损伤有因果关系,因此,湖北省同仁医院有过错,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同仁医院产前复查记录检验报告单、湖北省同仁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单、住院费用清单、武汉市医学会的鉴定书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安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湖北省同仁医院违反《侵
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
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穆秀丽的病情生疏缺乏,处置不当,造成患者损害。同时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贻误治疗时机,
诱发的疾病致使原告骶髂关节损伤,造成伤残,被告湖北省同仁医院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骶髂关节损伤存在肯定的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湖北省同仁医院应当对因其医疗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穆秀丽在湖北省同仁医院分娩期间大局部的医疗费用属于分娩的正常开支,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主见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养分费,属于原告在再次入院承受骨科治疗时必定要发生的相关费用,与被告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有关,应当由被告担当,。原告主见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给原告在精神上带来的苦痛和创伤,考虑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其次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其次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省同仁医院赔偿原告穆秀丽
1、;
2、误工费3个月×2023元=6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10元×20日=600元;
4、护理费:80元×20日=1600元;
5、赔偿原告交通费460元,资料费162元〔含复印费等〕;
6、养分费:2023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各项费用合计:
二、驳回原告穆秀丽的其余诉讼恳求。
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被告湖北省同仁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瑞云审判员:纪妍审判员:陈雄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盖章〕
2023
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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