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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税法基础原理与不变考点
二、税法要学的内容——即税法的构成要素
(3)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境内承受土地、房屋、车辆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4)所得税——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
划分标准:
企业所得税:登记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个人所得税: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
共同点:递进关系
:
(1)代扣代缴义务人
①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②企业所得税
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联系→境内支
付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③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支付方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2)代收代缴义务人
①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个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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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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