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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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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李铭龙
云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6年6月12日
一、法律法规
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标准规范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规与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国务院第424号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起实施
——卫生部第45号令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制定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2006年1月11日发布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管理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
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
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
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七条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病原微生物名录
——卫生部制定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2006年1月11日发布
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
具有所采集病原微生物标本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设备;
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者样本运输
陆路、水路和航空
具备的基本条件:符合规定、运输容器、生物危险标识
运输权限:省级以上卫生(兽医)部门(省内),部级(省际和国际),出入境检疫机构、航空主管部门
运输过程:不少于2人, X公共汽车和城市铁路
承运单位:批准文件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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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