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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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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
披露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
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
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局全
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董事局主席及分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副董事局主席为信息披露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局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真
实责任;
3、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
直接责任;
4、董事局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5、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局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6、董事局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局秘书
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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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董事局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局秘书。

第三章应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监督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董事局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
准:
1、收购或出售资产;
2、关联交易。
(七)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标准:
1、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2
3、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4、公司知悉公司的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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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