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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费清理工作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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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费清理工作告知书
“营改增”数据清理告知书
一、“营改增”纳税费清理内容
(一)税费清理的范围
生产经营期限内或代征期间全部“营改增”应税工程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文化事业建立费、水利建立基金等税费。
(二)发票清理的范围
纳入“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向地税部门领购的以下发票需要清理: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卷式_出租车);4、通用定额发票(燃油附加费);*(国际海运、国际货代、报关代理、船舶代理);*(代理业、仓储业、广告业、搬运装卸、租赁业、转让无形资产、其他效劳业);7、试点范围内相关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具名发票。
留意:1、发票使用有效期至201*年11月30日止(出租车专用发票、客运发票有效期至201*年12月31日)。2、纳税人兼营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单独核算的,该兼营工程连续使用地税一般发票并缴纳营业税。(三)详细清理实施请纳税人依据自身状况选择适宜的阶段来办理清理工作。特殊是需要使用发票到11月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次阶段来办理。
1、第一阶段对满意条件的纳税人开头预受理(11月11日-12月17日征期)可以受理的类型为:一是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二是自201*年11月1日起经营业务不涉及“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
2、其次阶段开头全部受理:12月18日-31日对纳入“营改增”名单的且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展数据清理,但使用出租车专用发票、客运发票的纳税人除外。(12月征期内完成当月纳税申报后可提前受理。)
3、第三阶段特别发票处理,若有需要,将有专人提前通知。二、“营改增”税费清理所需资料
(一)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只需填写《“营改增”税费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到专窗办理。
(二)依据“营改增”试点范围确认后,仍需连续使用地税发票的,填写《“营改增”税费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并供应发票领购本。
(三)依据“营改增”试点范围,不再使用地税发票的,填写《“营改增”税费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并供应发票领购本、及全部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填写《发票状况使用表》(加盖公章),其中机打发票需要做发票预核销处理,若不会操作,请携带机打发票数据库文件()。
留意:1、《“营改增”税费清理报告》有两种取得方式,开通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在11月征收期前可以在网上报税(客户端)的通知处下载该表格;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请到办税效劳厅领取该表格。此外,网上申报通知发送只针对纳入“营改增”名单的纳税人。《“营改增”税费清理报告》中只需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名”和“设立税务登记日期”,其他工程无需填写,但需要加盖公章。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携带公章到办税效劳厅办理相关事项。
扩展阅读: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移交治理工作流程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移交治理工作流程
为便利基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流程。
一、户籍接收
省局通过外部信息治理系统开展营改增纳税人户籍交接工作,系统操作指南将另行下发。
(一)信息采集和清分
省局统一采集地税机关移交的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经整理后导入外部信息治理系统,生成《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核对表》,自动清分至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
由于主管国、地税机构设置不一导致省局清分的试点纳税人信息与实际主管国税机关不符的,通过外部信息治理系统【营改增信息】模块作退回处理。
(二)信息核对和确认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国税有关涉税业务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持《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和《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国税业务预约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通过外部信息治理系统【营改增信息】模块自动生成并打印《试点纳税人信息核对表》,供应给纳税人,由其当场核对、填写并签字盖章。
对因地税机关尚未移交信息导致外部信息治理系统无法自动生成《试点纳税人信息核对表》数据的,可打印空表发放给纳税人,纳税人只填写表中的国税核对数据相关内容。
《试点纳税人信息核对表》信息,经核对无误后,录入外部信息治理系统【营改增信息】模块。
,负责通过外部信息治理系统,集中将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导入综合征管系统。
(三)信息补录
试点纳税人信息导入综合征管系统后,通过【纳税人信息补录】模块进展“行业”、“行业明细”、“主管税务官员”等相关信息的补录。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其“是否批量认定一般纳税人”工程必需选择“是”,并且只允许在201*年8月1日之前使用。
(四)相关业务处理
,税务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进展营改增业务确实认,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办税效劳厅根据变更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查验相关资料后,于201*年8月1日后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应查验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资料审核无误的,于201*年8月1日后打印并发放盖有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1)国地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不全都的,应采纳国税机关代码,并准时将信息反应给地税机关。
(2)地税为开业状态,国税为非正常户、注销(含非正常注销)状态的,根据相关规定进展处理后,纳入正常治理。
(3)同一纳税人主管国、地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县(市、区)的,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国税部门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将变更状况通知地税机关。
(4)此次营改增所涉及纳税人8月1日前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过程中形成的欠税、呆账、多缴、缓缴等税款,均留由地税机关连续负责清理或退还,不向国税部门移交。
二、税种登记
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完成后,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税种变更(改征增值税)】模块,对试点纳税人进展增值税税种核定。
改征增值税税种登记有效期起必需晚于“改征增值税启用时间”系统参数日期(201*年8月1日),否则不能保存税种登记信息。
营改增正式实施后,需新增“改征增值税”等6个预算科目,相关纳税人所缴纳增值税为100%地方级收入,其预算安排比例保持不变,与原缴纳营业税的安排比例一样,详细状况见下表:
营改增相应预算科目及共享比例状况表
科目编码科目名称
共享比例(%)合计中心省市区县
101010401改征增值税1000201*0
101010420
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1000201*01010429
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1000201*0
101010461
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1000201*0
101010501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100100000
101010502
免抵调减改征增值税100100000
三、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签署
根据税库银电子划款要求,纳税人需签署财税库银三方协议(如之前已在国税机关进展三方协议维护并胜利缴纳过税款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签订),并与国税机关协商明确三方协议的相关事项,然后从国税机关领取协议书(已盖好国税机关公章),盖好本单位公章后到对应银行进展盖章确认并由银行进展相关维护。上述工作完成后,纳税人应于201*年6月底前将协议书送回至主管国税机关,并由国税机关进展相应操作维护。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税种核定完成后,区分以下状况进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1、纳税人上门办理。税务人员在确认时,应向该类纳税人发放《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中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应税效劳销售额等由地税供应数据自动填入),经纳税人填写完成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税务人员上门办理。税务人员应携带《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中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应税效劳销售额等由地税供应数据自动填入)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经纳税人填写完成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给纳税人,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税务机关预备资料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签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
4、纳税人预备资料
签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均可)。
(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1、纳税人上门办理。税务人员在调查确认时,应向该类纳税人发放《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表中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应税效劳销售额等由地税供应数据自动填入),纳税人填写完成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同时应供应认定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2、税务人员上门办理。有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下载后,填写打印《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同时应供应认定所需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其他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带回留存,并现场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给纳税人,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3、税务机关预备资料
(1)《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税务机关签章空表);(2)《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签章空表);(3)税务机关签章;(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
4、纳税人预备资料
(1)签章;(2)《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均可);(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三)综合征管系统认定操作

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模块,进展批量认定。留意:若待批量认定的数据量过大,将会给数据同步工具造成较大的压力,建议前台操作时掌握一次批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数量,最好以区县级为单位做批量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进展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批量认定时有效期起可选择“认定当天日期”,以便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进展流转,否则强制监控条件提示“该纳税人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进展审批。

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通知书打印】模块,对批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通知书的批量打印。

五、发票治理
(一)票种核定
对需要领购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票种核定】模块,核定其领购发票的名称、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等信息。
票种核定完毕后,通过【纳税人购票员核定】模块核定发票经办人员,通过【发票领购簿发放】模块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申请审批
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文书受理】模块,选择文书大类“发票类”、文书小类“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对“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展文书流转审批。

税务人员在调查确认时,应向纳税人发放《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可在外部信息治理系统【营改增信息】模块进展打印),经纳税人填写完成后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后,打印行政许可相关文书,告知纳税人许可最高开票限额。
税务机关预备资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纳税人预备资料: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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