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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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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治理方法
20230906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第一条为加强划拨土地产权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西宁市市区内土地使用者未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凡在西宁市市区内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均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以下建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党政军机关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根底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立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制止土地使用者擅自转让、出租、终止、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收购储藏用地:
(一)依法征用的集体全部的土地;
(二)国有存量土地无力量自行开发改造的;
(三)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消或者其他缘由致使土地闲置、荒凉的。
第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登记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证、红线图等产权证明,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或在商定付款期内,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签订后共同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时,其出让年限最高分别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住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进展合资、联建、租赁、入股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根据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变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者必需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展交易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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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