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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上区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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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上区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超越业务范围;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章程和合伙人的,擅自分离、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聘用不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的人员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章程和合伙人的,擅自分离、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的人员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事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的给予较重处罚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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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