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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痕迹学中的几个概念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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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痕迹学中的几个概念问题
【摘要】痕迹学同其他学科一样,有其专门的科学原理、研究对象、检验方法和具体任务,经过国内外专家多年的研究和应用,现已发展成法庭科学领域的一门独立学科。在文中主要就痕迹学中的几个概念问题进行分析,对痕迹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痕迹学;概念问题;物证
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量案件现场上,在各类物证的出现、提取和利用率中,都占首位。尽管在其他物证方面已引进许多高新技术,但始终无法取代痕迹的位置。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我们都有必要对痕迹进行超越应用技术层次的讨论和研究。
对于什么是痕迹这一应用技术层次上的讨论,不必太过于追究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必计较狭义的“痕迹”可否完全涵盖我们可能遇到的所有痕迹;笔者仅想从刑事技术或法庭科学的角度出发,在此谈谈痕迹学中的几个概念问题,以期得到更多同行的重视,从而引起广泛深入的探讨。
一、关于痕迹
(一)痕迹的定义。痕迹是物证的一种,它是指犯罪过程中某一客体在力的作用下,引起另一客体物质形态和空间位置变化而形成的一切反映形象。
刑事侦查学中所指的痕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痕迹泛指与犯罪行动有因果联系的一切物质环境的变化;狭义的痕迹,即物证鉴定技术工作中所说的或者是痕迹学中所指的痕迹,是指以形成诉讼证据为前提的,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人或物引起承受客体发生形态变化而造成的反映形象。
形成痕迹必须有三个要素,即两个客体和作用力。主动作用的客体称为造痕体(又名造型客体或加载客体),一般是作案人躯体组织、穿戴物或借助的工具,如手、足、枪、车辆、工具等等;也可能是被侵害人进行抵抗时使用的工具或者躯体组织。被动作用的客体称为承痕体(又名承受客体或承载客体),多数是现场客体物、被侵害人的躯体等,如被踩的地面,被撬的柜、门、箱。造痕体和承痕体之间必须要有力的作用,力是将二者连在一起发生作用的纽带。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二)痕迹是一种物证及信息载体。痕迹之所以能为侦查提供线索,是它携带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的信息,痕迹能提供的一切线索都来自于这些信息。譬如,我们通过对现场足迹的分析可以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年龄、行走特点等,分析工具痕迹可以判断作案人的职业、破坏手段、破坏的行为细节等。所有这些都是痕迹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过对痕迹深入的认识,可以得出相应的论断,可见痕迹携带上述信息。我们考查和认识痕迹,有些情况下只注重痕迹的形象,如比对检验时,现场痕迹有什么形象,样本痕迹是否有同样的形象,以此来确定二者是否由同一造痕客体形成;有些情况下只注重形象是远远不够的,如分析痕迹时,需要通过形象状态、成因、伴随条件等,经过一个思维过程,才能得到一种判断。

(三)痕迹是以形象为存在形式的物证。痕迹与其他物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形象的重要性,法化学物证依据物质的成分、结构、组成等,法医学物证依据被害人生理的、病理的现象等,形象在这些物证中不很重要,有时是可有可无的。但痕迹必须依据形象,没有了形象就谈不上痕迹(狭义痕迹)。痕迹的一切信息(形象和表象的)都要存在于形象之中。亦即痕迹是以形象为主要信息源的物证。
二、关于痕迹学
痕迹学是研究同犯罪有关客体遗留痕迹的形成机理、变化规律,痕迹发现、提取、同一认定及档案管理等理论和方法的一门应用科学。其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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