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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扣除项目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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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扣除项目审核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以下简称清算鉴证)业务。
第三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准予从事清算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清算鉴证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税务机关、纳税人或其他组织的清算鉴证委托。
第二章清算条件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的清算鉴证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对委托清算项目是否符合清算条件实施审核,包括:
获取清算项目销售进度、销售许可证,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相关资料;
根据获取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查验确定清算项目是否符合清算条件。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清算项目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前还应了解业务环境,包括:
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
纳税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控制流程;
清算项目是否存在重大的执业风险;
其他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
第三章前期准备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根据清算鉴证业务的复杂程度、鉴证期限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清算鉴证业务计划,包括:
总体鉴证计划,包括清算鉴证的具体范围、鉴证目标、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
具体鉴证安排,包括拟执行的鉴证程序、时间步骤、鉴证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清算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清算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清算鉴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对纳税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及其有效性、一贯性实施审核,包括:
通过了解业务环境确定是否实施内部控制测试程序;
测试纳税人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
根据纳税人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决定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实施清算鉴证,同时需要关注:
项目若经发改委或规划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各期清算方式应保持一致。
同一项目内若存在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屋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清算鉴证业务,应关注关联方交易行为,披露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较大交易事项及其金额。
第四章转让收入的审核
第十四条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
获取或编制清算项目转让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财务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以及销售分户明细表进行核对;
获取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屋分户(室)面积对照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销售分户明细表、销***等资料,审核确定项目的总可售建筑面积、已售建筑面积和未售建筑面积,其中应对未售建筑面积实施现场查验,确定未售建筑面积的实际状况,确定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计、漏计转让收入;
了解与转让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查明收入确认的原则、方法,调整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抽查销售合同、销***与会计记录,确定转让收入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类型房屋的转让收入是否分别核算。
第十五条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审核清算项目转让收入账载金额与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收入金额是否一致。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形成的应退、补价款是否计入转让收入;
审核往来类科目是否含有未确认的转让收入;
审核是否含有房产出租收入;
审核政府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
审核有无收取价外费用的情形,价外费用有无计入转让收入;
审核有无将给予购买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赔偿(补偿)金、违约金、“还本销售”等支出冲减转让收入的情形,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审核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按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款确认转让收入;
审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按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款确认转让收入;
审核销售明细表中有无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开发产品的情形,有无正当理由;
审核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形,所有权是否转移,其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的开发产品,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审核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是否有偿转让,转让价款是否计入转让收入;
审核转让收入是否按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类型房屋分别核算;
审核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是否按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
第五章扣除项目的审核
第十六条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
获取或编制各扣除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实行计算扣除的项目除外)。
了解与扣除项目相关合同、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抽查相关合同、费用发票与会计记录,确定扣除项目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归集是否正确,调整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在扣除项目归集上的差异。
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扣除项目的实际发生情况。
实行计算扣除的项目,核对计算扣除的基数是否准确,计算扣除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扣除项目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审核扣除项目账载金额是否真实发生,有无虚列、预提的情形;
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中接受工程作业劳务是否取得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审核是否含有企业为项目营销、日常行政管理和融资等活动发生的应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支出;
审核是否含有政府代收费用,政府代收费用是否已被计入房价向购买者一并收取;
审核是否含有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支出;
审核是否含有应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支出;
审核是否含有罚金、行政性罚款、捐赠、赞助、合同违约金、摊派等支出;
审核是否含有其他开发项目或非本期开发项目的支出;
审核是否含有其他与项目开发无关的支出;
审核是否含有为多个项目或者分期开发项目共同发生的费用,共同费用是否按项目(或按期)分摊,分摊方法是否合理;
审核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屋的,是否采用各自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例等分配方法,分摊共同费用;
审核为本项目(或本期)发生的各项扣除项目(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实行计算扣除的项目)审核确认金额是否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已售建筑面积的扣除金额。
第十八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偿费的审核,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审核是否将“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账载金额按税法规定归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金额是否一致;
审核拆迁补偿费与拆迁协议、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致;
审核接受投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与投资协议或企业章程确认的投资金额是否一致;
审核是否含有评估增值金额;
审核是否存在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抵偿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确认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取得土地征用的返还资金或补贴收入是否冲减费用发生额;
审核同一宗土地是否存在分期或分项目开发,是否按各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第十九条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审核大额的费用账载金额与合同决算报告金额是否一致;资金支付流向是否与合同当事人、发票开具方一致;结算金额有无全额支付,有无应付未付的情形;
审核基础设施工程是否在项目规划区域范围内,有无在项目规划区域范围外建设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基础设施工程;
审核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权属归属情况,是否为全体业主所有,有无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业利性社会公共事业;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安装费的审核,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审核费用账载金额与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决算报告金额是否一致,资金支付流向是否与合同当事人、发票开具方一致,结算金额有无全额支付,有无应付未付的情形,未付的工程余款是否在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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