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办事流程
申办单位(个人)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1、筹备设立批准书;
2、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对照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对筹建过程及结果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宣城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4、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5、学校章程;
6、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符合受理条件及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
行政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送达: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如不服本决定,可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
承办机构:宣城市人社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563-301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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