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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五号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已经2000年3月2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部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条例履
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尊重、优待军人,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保护军人及其
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
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拥军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活动,需
要协助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驻皖部队生产、
贴,帮助部队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和发展农副业生产。
第八条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九条驻皖部队建造营房及其他军用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通往部队驻地的道路,负责修建和养护的交通、城市建设部门,应保证道路完好。
第十一条军用机动车通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渡口,以及在各类停车
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维
护部队营地、库区的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发动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
量完成征兵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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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第三章优抚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
优先购票;革命伤残军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参观观念馆、博物馆、公园,免购门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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