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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焚烧秸秆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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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焚烧秸秆通告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彻底杜绝因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造成大气污染、资源浪费、火灾隐患,根据《环境保护法》、《消防法》、《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从即日起,严禁在本行政区域内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在道路上及道路两侧堆存农作物秸秆。
二、农作物秸秆应当通过机械直接还田、发展草食性畜牧业、果园深埋、生物菌快速腐化等秸秆利用新技术,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广大农民养成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的良好****惯,自觉停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四、各乡镇、街道,市公安、农业、环保、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等现象发生。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的,对所在乡镇、街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成堆焚烧的,一堆罚款1000元(堆较大者经督查组认定后重罚)。成条状焚烧的,每10米长为一堆,每10堆按1亩计算。
(二)成片焚烧的,1亩罚款10000元,不足1亩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大面积焚烧的,加倍处罚。
(三)烧伤、烧死、损毁树木的,每棵罚款100元。
(四)因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及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造成火灾者,将依法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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