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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法制建设,不断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适应公司发展、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用工形式
用工制度形式为:劳动合同制和劳务用工制。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实行“阶梯式”管理模式,即三种用工合同“阶梯式”排列。
制
度
形
式
用工名称
初期员工
中期员工
长期员工
合同期限
1年
2年
5年
10年
无固定期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制定。
第六条公司根据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实行招聘制。对新招聘入职员工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初期员工),试用期为3~6个月。员工合同续签、变更或终止,视公司人力资源需求状况、员工工作业绩,按“阶梯式”合同管理规定确定。
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
⑴有被剥夺政治权尚未恢复之过者。
⑵有被判刑或被通缉之过者。
⑶吸食毒品者。
⑷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⑸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或被公、私营企业及机关开除者。
⑹有伪造证件或杜撰本人背景资料者。
⑺体检不合格者。
⑻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⑼参加非法组织者。
⑽未满十八周岁者。
第七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
第八条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部门应提前30日将《员工用工建议书》上报公司综合经营部,综合经营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员工工作业绩,提出用工意见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综合经营部根据总经理批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十条对终止合同的员工,在终止合同时,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一条经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解除合同时,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二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对员工合同期限未满,且员工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给予经济补偿,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员工无故离职或旷工,在对其进行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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