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商法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十四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重整期间
第三节重整计划
第一节重整制度概述
一、重整的意义
(一)概念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二)性质和特点
1、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
2、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
3、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
4、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
二、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
(一)营运价值论
(二)利益与共论
(三)社会政策论
返回
三、重整与其他破产程序的关系
(一)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
可转换
(二)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不能转换
第二节重整期间
一、重整的开始
(一)重整原因
重整原因是引起重整程序的开始的事由,也是法院得以裁定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法定原因
,可以申请企业重整。(第2条第1款) ,可以申请企业重整。(第2条第2款) 【法条】《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申请和受理
重整程序实行利害关系人申请主义,债务人和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以申请重整。 【法条】《企业破产法》第70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要点: 。也就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也就是破产清算转化为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要点包括: (1)前提必须是“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2)提出重整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也就是以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时; (3)后续重整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和出资人。其中,出资人只能申请从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出资人不能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4)出资份额有限制。即“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
二、重整期间的营业
(一)重整期间的概念和期限
重整期间,也称重整保护期间,是指重整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法定期间
(二)自动停止
自动停止,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对任何旨在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或程序实行暂时中止,以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处于完整状态的制度
(三)继续营业的保护
1、继续营业的机构
2、继续营业的特别权利
(四)继续营业的限制
三、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 。通常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难以获得借款,所以为保障债务人企业在重整期间资金的顺畅,《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限制优先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企业重整进行,特别是在对债务人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设施等设定担保的情况下。同时,为了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以必要的保护,该条同时还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对管理层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商法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endfrs
  • 文件大小169 KB
  • 时间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