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国际贸易业务的善后
【教学目的】
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处理争议的一般原则,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和有关的知识。
【教学重难点】
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处理争议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一、商品检验
二、索赔
三、仲裁
四、不可抗力
第一节处理争议的一般原则
一、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经常使用的关于货物贸易的法律和公约和惯例也有几百部之多,主要有: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有可能与进出口贸易合同有关,成为国际贸易合同所使用的法律和惯例。
二、各国法律对违约的规定
(1)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在处理买卖合同这类民事责任时,是以过失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2)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构成违约,应负责赔偿责任。
(1)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基本上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债务两种情况。
(2)英国法的规定—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
如:履约时间、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等条款都属于合同要件
若违反要件,受损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若违反担保,则只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3)美国法的规定——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
例如:履行时间略有延迟、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与合同略有出入等,在此情况下,受损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在此情况下,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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