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
会。英文译名为“Hunan Women & Childr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湖南省。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对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利并帮助其提高能力,促进社会为妇女儿童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和社会募集。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省委二办公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救助活动;
(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三)接受来自于境内外捐赠;
(四)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互惠合作筹集资金;
(五)组织开展有利于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六)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妇女儿童问题的研究工作;
(七)奖励妇女儿童优秀人才及为妇女儿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八)实施“春蕾计划”,竭诚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九)开展与港澳同胞以及国外友好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相互往来合作;
(十)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的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在妇女儿童发展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四)热爱妇女儿童事业,愿意为妇女儿童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根据本会宗旨参与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审议;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六)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反映妇女儿童意愿和要求;
(八)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九)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十)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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