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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家具设置和管理标准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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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主要目的

为规范城市家具设置,彰显城市特色,便于城市管理,提升生活品质,制定本导则。
第2条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
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
14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

《邮政信筒信箱设置与开取组织管理办法》(邮政
[1994]292号)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

《地名·标志》(GB17733—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2—2030)》
第3条
基本原则

系统性:
把各类城市家具纳入到一个系统里来进行规划设计,彼此建立一种有情
有序的关联,于“用”于“美”两个方面共同增益,改善环境设施功能效应,提高城市景观
水平。
人性化:规划符合人体工程学和行为科学,且布置的位置、方式、 数量应考虑人们
的心理需求特点,同时考虑到伤残人、老人和儿童等的特殊需求,体现社会公平。
延展性:城市家具除了其本身的功能外, 还是城市景观中重要的一部分, 规划突出
城市家具的创意与视觉意象,提升城市整体空间品质。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城市家具的设置与管理活动。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
本导则。
第二章 通则指导
第5条

城市家具分类与释义
城市家具分类
第一类为重要城市家具, 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直接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包括5大类
项内容,分别是:
信息设施:步行者导向牌、独立式户外广告。
交通设施:候车亭、车次标牌、街牌、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照明设施:灯具、小型配电变电设施。
公共服务休闲设施:电话亭、座椅、报刊亭。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废物箱、活动厕所。
第二类为一般城市家具, 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主要是指人行
道桩、信筒、信息亭、无障碍设施、阅报栏、宣传栏 6项内容。
第三类为相关设施, 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潜在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主要是指雕塑小
品、花坛与种植容器、依附于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围墙户外广告、依附于公共设施的
户外广告设施 5项内容。

释义
城市家具:相对应于室内家具城市中的各种户外环境设施。
重要城市家具: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直接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一般城市家具:对人们户外活动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相关设施: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潜在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公共设施带:人行道上可设置公共设施的区域。
通行带:人行道上供行人通行的区域。
路口人行带:道路交叉口圆角范围内的人行道及距圆角弧线切点外
15m的人行道。
信息设施:为满足人们对城市公共空间和环境的认知,
引导人们快速到达目的地
而设置的“城市家具”。
交通设施:城市户外环境中主要用于交通指示、组织的城市家具。
照明设施:为保证能见度低时交通正常运行, 正确地识别路况及各种交通标志,
设置于道路上的灯光照明及变配电设施。
公共服务休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中为满足人们休息、娱乐等要求而设置的公
共设施。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城市公共空间中为满足人们公共卫生需求而设置的公共设
施。
步行者导向牌: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设施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独立式户外广告:在户外独立设置的广告设施。
候车亭:与公交站牌相配套的, 为方便公交乘客候车时遮阳、 防雨等,在车站、
道路两旁或绿化带的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上建设的交通设施。
车次标牌:由文字、图形、符号组成,安置在公交站,用以向乘客提供服务信
息的设施。
街牌:标示较宽街道(明确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便道)名称的地名标牌。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便于停放自行车的金属架和限制自行车停放围挡设施。
灯具:固定照明灯(光源)并影响光源光线分布的器具。
小型配电变电设施: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用于传输分配电能、改变电压的电力
设备。
电话亭:矗立在街头,专门放置公共电话的场所。
座椅:是一种有靠背、有的还有扶手的坐具。
报刊亭:指在户外公共场合售卖报刊杂志的小型活动房屋。
废物箱:存放垃圾的容器。
活动厕所:是指公厕建筑可以重复且较为方便地整体移动到需要设置的地点,
为公众提供如厕服务的设施。
人行道桩:限制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的交通设施。
无障碍设施: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 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
信息亭: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城市信息服务的设施。
第6条 规范设置内容
本导则规定城市家具的设置总体要求、 设置一般要求,并分别对重要城市家具、 一般城
市家具、相关设施从设置位置、 设置密度和尺寸要求等方面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并明确可以
组合、有条件组合和禁止组合的城市家具类别。
第7条 总体要求
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
城市家具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
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便于维护。
各类城市家具应统筹考虑, 综合协调,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布置和均匀布置相结
合的设置方式,统筹规划设计,科学布点设置,减少占用公共空间。
第8条 一般要求
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内,不应设置活动厕所、报刊亭。
城市家具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两侧各 。
公共设施带内的设施,外缘不应超出设施带的范围。
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 ,沿车行道边的城市家具设施带宽度不应超过 。
路口人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步行者导向和废物箱外不应设置其它城市家具。
设施的外廓距路缘石外沿的最小距离为 。
除灯具外的城市家具设施高度不应高于 3m,设施周边应留出合理的使用空间。
城市家具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视距和通透性要求, 不应阻挡通行视线, 不应影响城市
环境景观。
城市家具设施的位置和密度应与所在道路功能相适应, 根据使用人数量、使用频次、
使用方式、服务半径确定合理间距。
人流密度大的区域,如交通枢纽、商业区、景区景点、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
周边人行道上的城市家具设施密度可适当加大。
城市家具设施不应压占市政管线检查井,并留出管线维修的合理空间;满足环境
卫生和园林绿化的作业要求。
城市家具设施不应压占设施带内绿化树池,不影响行道树的生长环境。
城市家具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地面应平整,基础部分不得裸露出路面。
各类城市家具设施的标识应符合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设施带内的小型配电、变电设施的外框装饰要满足安全性要求,标明警示标识。
第9条 重要城市家具
步行者导向牌
一般规定:导向牌的空间范围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宜设置在靠近道路交叉口、人流集散区域附近和连续距离超过
1000m
无交叉口路段的人行道。
设置密度:同侧设置间距为 500m左右。
限制尺寸:除标识外高度不大于 ,垂直投影总面积不大于 ㎡。
候车亭
一般规定:候车亭的设计应满足通透性等要求; 公交车站设置候车亭应因地制宜。
设置位置:人行道上设置候车亭的,应保证至少 。
设置密度:候车亭设置数量(或长度)宜根据公交车站客流量、运营线路数量、
停靠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限制尺寸:候车亭的落地宽度不得大于
,亭顶边线与侧石外边线至少保持


车次标牌
一般规定:车次标牌端正、标牌周边至少
1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
设置位置:设置候车亭的车站,车次标牌应设置在候车亭两侧,
站牌标识面向候
车亭,垂直于行车道。未设置候车亭的,
车次标牌应设置在站台停车方向前方,站牌垂直于
行车道。
设置密度:设置数量宜根据车站客流量、
运营线路数量、停靠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限制尺寸:公交站牌的最外边距路缘石外沿不宜小于


街牌
一般规定:街牌不得被遮挡。
设置位置:街牌应设置在道路路口或路段的明显位置, 一般设置在路口人行横道
线外侧,便于识别。
设置密度:设置数量应结合道路交叉口进行确定。
限制尺寸:规格尺寸应符合《地名·标志》 GB17733—2008的规定。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一般规定:自行车存车架的设置应与道路、 交通组织和市容管理要求相适应; 存
车架的设置应保证自行车车身放置不超过路缘石外沿;宜与交通护栏结合设置。
设置位置:宽度 3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存车架,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至
;宽度 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围栏。
设置密度:设置数量应根据商业集中区、 居住区等不同的城市功能区的停车需求
统一确定。
限制尺寸: 自行车围栏高度不应超过 ,自行车存车架不宜超过 。
灯具
一般规定:道路照明的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
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同一街道、公路、广场、桥梁的路灯安装高度(从光源到地面)、仰
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设置位置: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 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
设置。
设置密度:根据灯具的配光类型、 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 在符合相关行业
标准的前提下确定数量。
限制尺寸: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和其它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规定。
小型配电、变电设施
一般规定:新规划的配电、变电设施应优先结合建筑设置。
设置位置:小型配电、变电设施确无条件设置在道路红线外的,
在人行道宽度大
于3m时,可设置于公共设施带内,且至少保证

设置密度: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布置。
限制尺寸: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电话亭
一般规定:电话亭应采用敞开式单机样式。
设置位置:宽度大于 3m的人行道可设置电话亭,电话亭外缘不得越出侧石外
边线1m范围。
设置密度:一般道路人行道上电话亭同侧设置间隔应不小于 500m。临近汽车站、
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流动人口聚集区的道路人行道上公用电话亭设置密
度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间距应不小于 300m。
限制尺寸:电话亭宜采用单机设置的方式, 长度不大于 ,宽度不大于 ,
高度不大于 。
座椅
一般规定:座椅应便于人们日常使用,座椅布置方向应考虑朝向与景观。
设置位置:宽度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座椅。
设置密度:根据各公共场所人们的休息需求确定数量。
基本尺寸:普通座面高度
38㎝~40㎝,座面宽40㎝~45㎝。普通座椅标准长
度:双人椅
,。
报刊亭
一般规定:报刊亭的设置与行道树、景观树树桩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2米。
设置位置:宽度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报刊亭。
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
口、公交车站等人流疏散方向 15m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应设置报刊亭。
设置密度:同侧设置间距不应小于 500m。
限制尺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6㎡。
废物箱
一般规定:废物箱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并有明显的标志易于识别,不得
设置广告式。
设置位置:宽度不大于 2m的人行道,确需设置废物箱的,应保证至少 1m的人
行通道,且废物箱的外缘线应控制在侧石外边线 1m的范围内。
设置密度:废物箱的同侧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并可根据人流量的大小适
当增减。商业、金融、服务业街道等人流密度大的地区的人行道: 50~100m。主干路、次干
路、有辅道的快速路: 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200~400m。
基本尺寸:废物箱的投放口大小应方便投放废弃物,
箱体高度为
~。
第10

一般城市家具
人行道桩
设置位置:人行道桩设置应当满足交通管理要求,不妨碍行人通行安全,不妨
碍无障碍通行,降低对道路景观的不良影响,在对需要限制机动车进入的人行道边缘设置。
设置密度:根据人行道的宽度、周边的空间布局、交通管理需求,合理设置人
行道桩。
限制尺寸:高度不低于 ,桩间距应控制在 ~。
信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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