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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构成预期违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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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Document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2000年至2003年期间,王某承揽了某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
的建设工程。因工程公司欠王某工程款万元,王某于2005年4月诉至法院。审
理期间,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
某工程款万元,2006年12月31日前偿还工程款4万元,2007年12月31日前
偿还工程款3万元。如逾期不履行,该公司支付自2003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
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2951元。。还款
协议达成后,王某于当日撤回起诉。2005年12月31日前,工程公司未按约定
支付欠款;2006年1月,工程公司仅向王某支付了工程款1万元。王某催款未
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及利息和违约金。
[分歧]该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明确约定所
欠工程款分期履行,只有每一期还款计划到期后,双方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没有到履行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提前主张权利要求债务人一并履行。因
此,本案中,原告王某只能请求债务人偿还已到期的第一期债务,对于尚未到
期的后两期债务,法院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迟延付款行为已构
成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应就全部债务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判决由被告偿还
全部欠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评析]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及本案被告行为的定性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
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
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二款);
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第三
款),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这是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
默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为:(1)当事人用行为表明不履行的义
务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当履行的义务;(2)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这段时间内;(3)当事人一方
虽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但是其行为已表明其不履行或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4)当事人的行为足以使对方预见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方
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5)合同必须合法有效;(6)默示预期违约方主观上有过
错。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万元,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05年4
月诉至法院,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原告撤诉,但被告仍然未能按照还款协
议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只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被告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付款的行
为足以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且被告的行为也足以使原告对其资信产生怀
疑,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应就全部债务承担违约责任。按
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就全部
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二、价值选择在裁判中的适用
司法裁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在多种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中寻求裁判正当性的
过程,这种价值选择既包括法律的、社会的价值冲突,也包括个案中当事人实
体利益的衡量。本案中,就法律的精神价值选择问题,第一种观点适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1条的规定处理本案有牵强附会之嫌。该意见是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
的一个司法解释,在合同法出台之前,适用此条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来处理该
类案件尚符合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实施后,无论立法精神还是民商事活
动的实践,均发生了新的变化,固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显然不利于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司法调节功能的发挥。
就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层面而言,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符合司法效率原则
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按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只有在每一
期债权到期后,才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则会对债权人造成讼累,使
基于一个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债权要分成若干个案件,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对于债务人而言,除了会增加讼累外,还会对债务人形成一种导向,即合同的
义务可以不按期履行,由此给恶意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提供了法律上的
漏洞和机会,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市
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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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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