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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中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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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中的
论文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的设立,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行政审判的司法公正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亨有类似于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能够对行政诉讼的单位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并可以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不服生效判决或裁定的,还可以提起申诉。由于其诉讼地位和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如何充分发挥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并依法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就成为行政诉讼操作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相对粗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第三人的参诉地位,何种人应当参加诉讼,以及诉讼中应当给予其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等问题一直是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难题。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一些边缘案件第三人的设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和实体操作及第三人的意义和特点等内容进行了探讨,在通过不断的理论探讨和审判实践摸索,促进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不断完善,使行政审判能够成为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并驾齐驱的三大审判之一,充分发挥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大力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规定第三人的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现就有关第三人的问题略抒已见。
一、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所谓“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同原告受到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原告受到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机关),这样,既可以把第三人限制在行政关系主体的范围之内。又可以避免把第三人范围定得太窄而影响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根据以上解释,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由于同原告受到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第三人与被告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或可能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也可能与原告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因而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原告受到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把那些会同原告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因而诉讼结果会影响其民事权益的人从第三人中排除出去。如某药品行政机关吊销了某制药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该制药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行政诉讼中,尽管诉讼结果会影响到同该制药厂有购销合同关系的某医药商店的权益,但医药商店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因为医药商店与该制药厂受处罚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因而同该制药厂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利害关系。
二、第三人的特点: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下列特点:
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数个即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
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利害关系。如治安案件中的被处罚人、确权案件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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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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