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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微言大义的讨论-兼及《春秋》何以道名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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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及《春秋》何以道名分
 
  
 
 
 
 
 
 
 
   
 
 
 
 
 
《庄子·天下》有云:“春秋以道名分”,朱熹以为此话“可煞说得好”[1]。朱彝尊《经义考》亦引吴澄之言“此言虽出庄氏,而先儒有取焉,以其二字足以该一经之旨也”[2]。作为六经的《春秋》以道名分的身份存在于学统之中,当然,尤其是三传的传统之中。三传及后学对三传的解释,多不离正名分这个大旨。
从历史来说,三传各有渊源,各有传承。穀梁与公羊在汉初代立,此消彼长。左传自孔壁而出,更是与公羊、穀梁形成了水火之势。三传师承分明,其间壁垒森严。但无论它们在历史上如何分道扬镳,从“春秋以道名分”这个核心而言自是不异的。
作为古文经学的左传传统虽以六经为史,认为《春秋》是孔子因鲁史之旧而成,但在示劝诫、明将来之法这两点上,与要以“成天下之事业,定天下之邪正”为意的公羊传统并没有什么实质的不同。汉以后,家学传统淡去,《春秋》学者也不必守一家之说,范宁就自言他的《穀梁传注疏》兼取三家之长。[3]而无论是守一家者,还是取三家者,对正名分的诠释都不外赏善罚恶,为后世法,“一字之褒宠逾华衮之赠,片言之贬辱过市朝之挞”[4]。他们以此为轴心,转动着《春秋》。
而赏善罚恶、为后世法这两个原则的实现途径,就是“微言大义”。“昔仲尼殁而微言绝,七十子丧而大义乖”,《汉书·艺文志》总序用以引发对孔子以后六经分化的叙述。在这里,微言与大义相骈互文,为精微之微,微言大义只是在一般意义上指“斯文在兹”,孔子在时,微言大义由孔子传承,寓于孔子一身,寻大义,到孔子语默动静处去寻即可;而如其所说,孔子既殁,微言和大义就不再以明确的方式存在了,寻大义,就须到孔子留下的文献中去找,是所谓“散在六经”。六经愈是言辞简短,分担到每一个词句上的“大义”就愈是丰富。那么,寻求微言大义的过程,就是挖掘六经每一个语辞的过程。于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微言大义被引申为一字寓褒贬的所谓“春秋笔法”,即以微小精简的言辞蕴涵宏大的叙事和价值。这里特别强调两种意义上的微言大义,即叙事上的微言大义和价值上的微言大义。
叙事意义的微言大义,是指通过精简的语言蕴涵更多的事实信息,而这些事实信息不通过文本直接呈现。比如《经·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左传》着眼于此处对邾国国君的称呼,认为《春秋》意欲通过以字称呼邾君来表达两层意思:不称爵表明邾克为邾国国君这件事不出自周天子的授命;称字而非名表明邾克为政有道,值得赞许(
“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那么,为何值得赞许,如何为政有道,杜预的注就完整解释了这个问题:邾子克能自通于大国,继好息民。
更明显的一个例子是,《经·隐公三年》“夏四月辛卯,君氏卒”。《左传》认为,君氏指君夫人声子[5],声子死后并未以君夫人之礼下葬,所以不称“薨”而称“卒”。依常理,君夫人应称夫人,其死应写为“薨”。此处不称“夫人”,不书“薨”,即有意凸显了声子与君夫人这个身份之间的张力,张力产生意义:隐公不敢从正君之礼,故亦不敢备礼于其母(见杜预注)。隐公作为庶子继承鲁君之位,想在作为嫡子的弟弟桓公成年之后让位给他,故称摄政。为了凸显桓公嫡出的身份和因之带来的合法性,便压低隐公母亲声子的身份,不以君夫人之礼举葬。《左传》在“君氏卒”的背后,找到的是隐公有意让国这个并未直接显示在文本中的内容。
价值意义的微言大义,是指通过精简的语言蕴涵作者对事件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并不以直接议论的方式出现在文本中。《经·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三传着眼于各自的关注点,以对一字的发掘阐释了他们所认定的大义。《穀梁传》关注“克”,认为克应理解为能够,之所以将郑伯杀段写为郑伯能够杀段,是为了突出共叔段的强悍,如此,“郑伯克段”就有了指责共叔段分庭抗礼的意图。《公羊传》同样关注“克”,认为克应理解为杀,且较之于“杀”,“克”的杀气更重,之所以将杀段写为意味更强的克段,是为了突出郑伯的杀意,如此,“郑伯克段”就有了指责郑伯杀心既久且盛的意图。
公穀立意虽然相反,但相同的一点是:微言大义不是通过揭示隐含事实来实现的,而是经由遣词的情感色彩实现。
与二者不同,《左传》则着眼于“段”和“郑伯”,郑伯和共叔段本是兄弟,此处并不写出他们的兄弟关系,如此就讥讽了这一对兄弟不像兄弟,指责了段不弟和郑伯失教。这仍是通过事实的显隐实现的微言大义。
对于这两种微言大义,笔者给出的区分点是:前者蕴涵更多的信息,后者蕴涵更多的价值。这个区分意在分析,而非分类。分析这两种微言大义,是为了讨论他们成立所需要的条件。
对于叙事式微言大义而言,大义在事实的显和隐之间形成。瓦格纳对“元年春,王正月”的分析就是这个道理。“《公羊传》以建立一种注释规则——‘无事不书’开始。无事则不书。接下来的问题是‘何以书’。与其他鲁公的第一条记载对比,将表明它们包含有事件,即‘即位’的信息。由于只有事件才被记录,此处记录的就是没发生的行为——隐公的不即位。在某个表述中某类预料中的特定信息的缺失,给出隐秘信息的线索,即鲁隐公不是正式的即位,而是作为他弟弟的暂代者。
”[6]然而他忽略了,这个事件被赋义的起点,不单是“无事不书”的注释规则,更是隐公让位这个事件本身被知晓。
也就是说,如果读者完全不知道隐公让国,凭再多的注释规则也无法实现微言大义。《春秋》对隐公让国事件的记录止于“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公羊》和《左传》都清楚地将这一段解释为隐公被弑。《公羊传》从“公薨”后不书葬出发,追问为什么不书葬。原因是为了隐讳。隐讳什么?隐讳隐公被弑这个事实。于是从“公薨”的字面中得到隐公被弑这个遮蔽起来的信息。但试想,若作者事先不知道隐公被弑,他如何可能从“薨”字上解读出整个事件?因此,《公羊传》的解密不是对微言的演绎,而是基于已知事实的叙述。
《公羊传》好用追问—张力—解密的方式构成微言大义,这种演绎式的行文逻辑容易掩盖住它叙述事实这个本质。《左传》在此处就显得十分坦率,并无意表明自己从春秋经文中看出隐公被弑,而是直接叙述了羽父向桓公谮言弑杀隐公这个事件。这一段传与其说是阐释,倒更像是补充。补充的内容平行于被补充者,两者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内容。微言大义只有在补充部分的帮助下才能成立。这意味着,《春秋》要通过事实的显隐来表达微言大义,就必须有一个并行文本与之一同***;并且《春秋》的作者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否则他就不可能寄希望于读者通过某段记录的失常去发现他的深意。是否存在这样一个平行文本,对《春秋》微言大义的成立与否是至关重要的。
《春秋》为鲁史,当时尚有百国历史,如鲁之春秋,即楚之梼杌,晋之乘。同是天下事,盟会、战争、嫁娶……各国历史会互相涉及,站在后世的角度,百国史书当然能在“参”的意义上共同构成一部真正意义的周史,历史的风貌自然可以被这些史书指引着显现出来。然而,作为别国史书,没有义务详细记载鲁史,作者不可能将它们当作鲁史的真实底本。
那么,作者是不是默认读者都知晓真实的历史呢?我们需要注意,《春秋》的身份是鲁史,让后世知晓历史正是它的任务,甚至是它专属的任务。历史是面向后世的,没有人在书写历史时默认后世已经知道事实。如果《春秋》的作者是孔子(删述也是作),那么孔子深知文献不足征之弊,深知“足,则吾能征之矣”。
以上所举隐公让国的例子事小,因为在这个例子中,事实只是“不足”,而没有“不对”:这便是聚讼甚纷的“天王狩于河阳”。按《公羊》和《左传》的说法,晋侯召周王,《春秋》出于为尊者讳的意图,将这件事改写为周天子到河阳巡狩。晋侯召天子,天子巡狩,这是相反的两件事,以后者书写前者,是抹去前者的意思。如果二者同时被获知,可以形成张力,达到《春秋》据乱而作、以警世人的意义。而如果若干代后,实情消失,被“天王狩于河阳”所取代,那么这个笔法就没有意义。相反,晋侯召天子这件事会被淹没在历史中,史实会被覆盖,所以不成史;意义
形不成,所以不成经。
在很可能失效的危险下用“春秋笔法”表达“微言大义”,这实在是令人费解的事。元代就有人对这一点提出质疑:“邪愚谓三传皆谓晋侯召王以诸侯见而夫子讳之,诸儒踵谬同然一辞,夫晋侯果召王,夫子当直书其事为后世戒,决无改旧史为暗晦之文。”[7]
以上是说,在叙事意义上,要论证微言大义的存在,前提是必须证明有一个先行或并行于《春秋经》的底本记录史实。
下面讨论价值意义的微言大义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这一层意义的微言大义是更为传统的,即人们一般所说的微言大义:通过行文的情感色彩去表达对事件的看法,将这些看法连贯起来,褒者成为法,贬者成为诫。而褒贬之中含着的标准就成为《春秋》的原则,也即圣人为后世所立之法。
需要再次强调,所谓“一字所嘉有同华衮之赠,一言所黜无异萧斧之诛”[8],这种对《春秋》的解释传统蕴涵着一个预设:褒贬出自作者清晰的意图。只存在读者能不能准确释读出作者褒贬意图的问题,而不存在读者要从书中总结出什么意思的问题。三传,甚至可以想象为五传,虽然对同一个辞句的理解不同,从而对经文的褒贬判断不同,但就其自身而言,都认为与经文构成了一个封闭的系统。而默认经文系统自身的封闭也正是三传之间发生冲突的深层原因。
默认作者意图已定,从布置好的文本中按图索骥,找出原则。这是后学,至少是三传传统对《春秋》的处理方法。杜预可能不同意这个说法,他作《释例》,说“经无义例”,认为“传直言其归趣”。这话说得极好,趣者从走[9],趋也。大有一手指月的微妙。但只要着落到“义例”,就不可能是“归趣”了,而是坐实了的从经中找出的原则。传是对经的原则的发现,而义例则是对传承经而来的原则的总结。这种原则,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义例;而在更广大的意义上,指“春秋贵义而不贵惠”[10]“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11]等“大义”。
有意思的是,自董仲舒起就有“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12]的说法。事实也确实如此,几乎所有的原则和义例都会在《春秋》经文、一传之内,以及彼此之间不断地失效,而失效了的地方又会建立起新的原则,如此往复,乐此不疲。就如此处,“春秋之常辞也,不予夷狄,而予中国为礼,至邲之战,偏然反之,何也?”曰:“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今晋变而为夷狄,楚变而为君子,故移其辞以从其事。”张夏抑夷这个原则在邲之战中失效了,这个“常辞”在此处明显的抑晋张楚中被迫改变,而改变的原因——晋变而为夷狄,楚变而为君子,就成了一个新的原则。
在经传内部,每一个试图使整体圆满自洽的原则都会失效,总会此是而彼非,找到最后,终要归于一句:从变而移。而“从变而移”,恰恰就不是一个固定的原则。其旨趣与通过褒贬为万世立法是截然不同的。
传与传之间,对同一个事件的不同评判(确切地说,是对《春秋》经文褒贬立意的不同判断),也形成了不同的原则,整体来看,如果把《春秋》经文看成一个封闭系统(褒贬被作者所确定,就是一个封闭系统),这些原则就会被对方失效。
因为,如果认同春秋是一个封闭系统,就不能说三传都有道理。如果认为《春秋》自身通过微言大义带着对事实的评判,就意味着指向越明确,也就意味着这个系统的封闭性就越高。作为一个点,本身不意味着方向,但如果再确定一个点,就会有明确的指向产生。史实本身具有最大意义上的理解可能性,而对于史实的评价来说,这样的可能性就被极大地缩小了。三传是在肯认《春秋》为孔子的历史评价的基础上探讨这个评价是什么。孔子的历史评价有既定的方向,三传就必然只能正确或错误地发现这个方向。这些原则如果都对,同时也就证明着彼此的都错。三传争夺解释合法性的过程就是使彼此双双失效的过程。而事实是,这种情况却屡屡发生。
在同一个事件中,掐定贵义,就会使贵惠失效;掐定亲亲,就会使尊贤失效。恰恰是这些原则内部的封闭性取消了彼此的绝对性,从而说明了整体是开放的,没有任何一个原则可以垄断。这驳斥了那个前提:《春秋》经文是闭合的。
不可想象,如果经文本身的褒贬是闭合的,如何可能造成这个局面。不可想象,如果《春秋》褒贬本身都不闭合,它又如何刻意于为后世立法?
在此不禁要问:如果是孔子以某种确切的原则删定了《春秋》,那么为何不能统一这些原则?如果希望清晰地确立原则,为何使原则变得含混不清?《左传》说因为《春秋》是因鲁史之旧而成,有的地方仍旧贯而不改作。这个说法不通,如果立意于褒贬原则,那么“不必改”是因为这些史册旧文并不违反他的原则。那么,为什么他改了当改的,没改不必改的,结果却是找不出个一定之原则呢?
因此,褒贬原则自身的不统一,以及几个传经系统的原则的互使失效,就使《春秋》以微言大义明褒贬、正名分这个前提显得不那么可靠。
司马迁说孔子之所以作《春秋》,是因为“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13]。见之行事与载之空言,不是具体和抽象的关系。大言不形成于事之前,而形成于对事的判断之中。
如果作《春秋》,只是在用事实铺陈了既定的价值,则一部《春秋》,无异于“举个例子”。无论如公羊家所言,获麟而创作,还是如《左传》所说,沿旧史而删述,都是以名分褒贬为核心,“蓄意”造出的历史。
历史失去了作为实际生活的情境感,沦为素材。在这样的《春秋》中,生活的复杂消失了,不同的场景被不断调整的原则追赶,原则总显得那么笨,总滞后于“瞻之在前,忽焉在后”的历史场景,却还要在此时做出一番高瞻远瞩、气定神闲的姿态。这是将《春秋》作微言褒贬解读所带来的最严重的后果。
《春秋》以道名分,本不必在正褒贬的意义上去理解。乱世之史,天然就带着归正的姿态,只须在记史中把握这种动向,而不必将原则横亘在事实之前。毕竟价值的褒贬相对于事实而言,太过外在了。
这种意味,倒是可以借《论语》中的一句话来玩味:“觚不觚,觚哉?觚哉?”
(责任编辑:石永之)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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