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标题】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页码,1/4
    【标题】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内容分类】  计划生育
    【文号】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年09月29日
    【生效日期】  1990年01月0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
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五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生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
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绩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推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社会各有关部门应名负其责,相互配
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支持他们履行职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计
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努力做好工作。
    【章名】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九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
划予以批准: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鉴定组鉴定,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
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同胞或海外华侨到我省定居的,其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Q+1243595614
  • 文件大小144 KB
  • 时间2017-10-10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