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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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 页码,1/3
    【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内容分类】  法制工作
    【文号】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3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  1993年12月13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制定、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均应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各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四)城市街道办事处。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已的名义制定、颁发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制定的;
    (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就某些条文做细化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规范的内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二)规定本机关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如,行政许可、确认、集资、收费、行政处罚以及专卖、专营、定点服
务等),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禁止为本机关设定权利、对相对人追加义务;
    (三)规范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规范的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权有交叉的,应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六条  对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新闻媒介(如,公务橱窗、报纸、刊
物、电台、电视台公布或者张贴布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生效。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按《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随附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三)被征求意见机关的主要反馈意见;
    (四)对重点条文的说明。
    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
    (二)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
    (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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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