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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先生和中国法学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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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先生和中国法学教育
 
主讲人:
周大伟
旅美法律学者,人***学院校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特邀嘉宾: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
赵晓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治史教研室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编撰课题组组长
 
时间: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14:30——16:30
地点:明德法学楼602模拟法庭
 
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
承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会
 
 
赵晓耕:各位同学,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非常杰出的校友周大伟先生来给我们做口述院史,主讲的题目是《佟柔先生和中国法学教育》,下面欢迎。
   
周大伟: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校友,很荣幸今天有机会再次来到自己的母校人***学院。感谢主持人赵晓耕教授的介绍、感谢张新宝、姚辉两位教授和各位的光临。
 
国庆节期间,我正在美国加州。收到韩大元教授的一个手机短信,他建议我在国庆节后的适当时间里来学校给同学们做一个“口述人***学院历史”的讲座。我当时很愉快地答应了。
 
回忆自己从小学到大学、从国内到国外、一共二十多年的读书经历中,我感到最愉快、最幸福时光就是在人***学院度过的。今天,尽管那个我们度过了青春时代的20世纪80年代已经离我们渐行渐远。而那个时代为我们这一代人打开了一个新世界的人们,却让我们难以忘怀。佟柔先生就是那个时代的一个先驱者和开拓者。斯人已逝,过化存神,佟柔教授的精神和温厚的性格仍然在给予我们启迪和教化。我以为,佟柔先生的影响力不仅仅限于人民大学的法学院、也不仅仅限于中国民法学界,他的影响力属于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重要部分。他的学问和精神尽管属于那个时代,但却超越了那个时代而具有永恒的价值。
 
为了避免某种不必要的误解,我还是需要说明一下。我个人的确算不上佟柔教授的高徒或高足,我一向以为,今天坐在这个教室里最有资格讲述佟柔先生的,并不是我,应当是王利明教授。这样讲并不是由于客气,利明是我们这些佟柔学生中大家一致认同的高足和大师兄,尽管他的年龄并不是最大的。也许这种说法未能免俗,但我们如果从这些年来利明先生在方方面面的成就看,也足以证明了这一点。我自己的确不敢妄称自己是佟老师的“得意门生”或高足,我在佟老师眼里,大概充其量只属于一个可雕或可塑之才而已。而且自己是辜负佟老师的培养并在半路脱离队伍的人。如果说,我今天和中国法学界还有什么关系的话,可能只是一个冷静的旁观者,或者是一个孤独的思考者。(听众笑)用梁慧星老师的话说,我大概应该属于中国法学界,确切地说是中国民法学界,“最杰出和忠诚的票友”。(听众笑)
 
关于佟柔教授的学问人生,我相信,利明教授、张新宝教授和姚辉教授都在这个楼里给大家讲了很多,我之所以能够接着他们的话继续讲下去,无非是在一般意义上暗合了德国大哲学家康德的“感应论”带来的启示。我是康德理论的信奉者。康德的感应论告诉人们,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认识事物的方式都和个人的生活经历和阅历有关,也就是说,每个人看待问题和事物的角度都是不同的,感受也是不同的,由此每个人的认识和看法都可能是不完整的,甚至有可能是片面的,因此人们的认知是可以互补的。康德曾在我们国家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被批评为唯心论的鼻祖,过去我们是那样愤怒地批判这种说法是十恶不赦的唯心论,今天冷静下来看,其实,这恰恰是唯物主义的一种态度。 
 
所以,我今天就从我个人的经历和阅历的角度来讲讲我们怎么看待佟先生和中国法学教育的关系。
 
大约在三年前,我自己曾写过一篇自认为还有点影响的文章,题目叫《谁是佟柔?》。这篇文章最初发表在中国民商法网和中国法学网上。后来分两部分发表在平面媒体上。其中1/3部分发表在2007年3月8日《南方周末》文化版上,南方周末的文化版编辑刘小磊先生取了个标题为《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其余2/3部分发表在2007年底出版的《法学家茶座》上。在《南方周末》发表时,正是2007年“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当时正是《物权法》讨论的时候,很多人大代表都看到了。在前不久的一次老同学聚会上,我遇到了胡锦光教授,他说,大伟你写了一篇好文章,特别是这篇文章的题目《谁是佟柔》,尤其吸引读者的目光。文章在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发表后,我陆续收到全国各地不少读者的来信,大概有近百封信,大部分都是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几个博士生在内。不少人说看到这篇文章之后才知道“谁是佟柔”的,也有些人来信说,读后竟忍不住掉了眼泪。作为这篇文章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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