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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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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doc【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摘要】从防止公害到自觉保护环境,日本制定了种种的法律。在环境犯罪的对策上,已经完成了“从公害犯罪对策到环境保护对策”的转变。应当立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双方,来理解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按照环境破坏的样态,环境犯罪的罪质与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是变化的。对于环境犯罪而言,“行政从属性”的概念虽并非是必须的,却是有益的。对于实施了环境犯罪的法人,对其执行罚金刑致使法人破产是不妥的。 
【关键词】环境犯罪;保护法益;构成要件;行政从属性;法人处罚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日本环境问题的现状 
在经济迅速增长期,出现了公害。日本对环境问题的自觉努力,就始于这一时期的公害对策。1962年,日本制定了关于排出煤烟规制等的法律。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止法。然后,1970年,制定了水质污浊防止法。1971年,设立了环境厅(现在的环境省前身)。 
此后,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心也高涨起来,制定了种种国际条约。日本也缔结了这些条约。作为履行国际条约的措施,日本对很多国内法作了调整[2]。 
经过这一过程,日本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只有防止公害等环境破坏才能保护环境,需要加强对环境自身的保护,因而制定了作为一般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基本法(1993年)[3]。该法直接应1992年全球首脑会议(关于开发与环境的联合国会议)、里约宣言(关于开发与环境的里约宣言)的要求而制定。环境基本法第32条指出要“保全地球环境”,由此明确了环境保护有必要从全球视野出发。 
国际环境保护的动向此后仍持续地影响日本的环境保护政策。例如,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联合框架条约(1994年生效)要求缔约国协力承担削减温室效应气体的一般性义务。为了讨论履行这一义务的具体措施,1997年召开了防止地球温暖化的京都会议。作为这次会议成果的京都议定书[4],规定了各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的目标。所以,日本从2005年开始推行“清凉办公运动”,即为了限制夏天空调的使用,严格推行适合于夏天工作的着装制度(即上班时不必穿西装、打领带,空调温度保持为28度—译者注)。现在,清凉办公运动已经完全固定了下来。此外,同年(1997年)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Assessment)法也推动了清凉办公运动。 
另一方面,非法投放产业废弃物在日本也常常发生。此乃破坏或恶化环境的最浅显不过的恶例,是一个持续受关注的问题。非法投放产业废弃物虽可依据轻犯罪法(第1条第27项)处罚,但通常是依据关于处理及清扫废弃物的法律(废弃物处理法,1993年)、关于促进配备处理产业废弃物特定设施的法律(1992年)、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法律(1991年)等法律来规制的,并且,处罚的对象包括非法投放废弃物[5][6]、违反向行政厅报告义务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投放产业废弃物,日本还追随国际潮流作出了相应规定。即,根据越境转移及处置有害废弃物的巴塞尔条约(1992年生效)的要求,日本也制定了关于规制特定有害废弃物等的进出口等的法律(1992年)。根据这一法律,由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对越境不法转移有害废弃物发出处理命令(该法第14条),违反该命令的将受到处罚(该法第21条)。 
二、日本环境保护对策现状 
(一)法律制度概观 
日本的环境保护对策是随着每次运动逐渐展开的。 
首先,随着四大公害病[7]的发生,人们强烈地意识到:公害在严重破坏环境的同时,还会严重危及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属于犯罪行为。作为这一意识的反映,人们要求规制公害,要求能够处罚导致公害发生的人。在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1967年)的同时,日本出台了关于处罚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公害犯罪的法律(公害罪法)。与此动向相连,作为与防止公害相关的法律,又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止法(1968年)、水质污浊防止法(1970年)、噪声规制法(1968年)等法律。
 
随着上述法律的出台,结合公害等调整委员会[8]的活动等等,其后,像四大公害病那样的重大公害的被害现象逐渐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对公害罪法所规定的犯罪[9]的成立要件作了限定解释[10],实际上这些犯罪变成了几乎没有适用余地的犯罪类型[11]。 
沿着以上趋势,制定于平成5年(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规定,公害是指“在环境保全的障碍中,随着事业活动及其他的人的活动而产生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含水质以外的水的状态、水底底质恶化。这不适用于第16条第1款。下同)、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盘下沉(为开采矿物而挖掘土地致使地盘沉降除外。下同)以及恶臭,导致发生与人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含与人的生活有密切关系的财产及与人的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动植物及其生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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