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14号——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透明,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则,结合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强制或自愿披露所有重要事件和交易事项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在建立并实施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应当完善企业信息披露的整体制度规范,确保信息披露质量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应当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应当规范。
第二章信息披露整体控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岗位责任制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企业董事会(或者由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及其秘书处(或类似机构)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部门(或岗位)归口管理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保存及信息披露公告的起草等工作。
企业应当明确负有披露义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未经董事会授权和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息。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信息对外披露制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保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披露所有重要信息,避免出现重大遗漏。
本规范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对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出披露要求并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件和交易事项;企业认定的其他重要事件和交易事项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信息收集和内部报告机制,创建并维持有效的信息内部报告和外部披露渠道,确保披露的及时性。
企业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需要对外披露的事件或交易事项时,负有披露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审批后,确需对外披露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报监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公平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所有信息使用者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确保披露的公平性。
第八条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计算机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处理、审核和报告过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信息披露一般流程控制
第九条企业对外披露信息,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定期报告,是指企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
(二)临时报告,是指企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信息,主要包括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需要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处置,重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行政处罚,重大担保行为,重大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终止等;
(三)日常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发生的需要对外披露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外事活动等,以及生产经营、科技进步、重大合资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件。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定期报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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