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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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页码,1/3
    【标题】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
    【内容分类】  交通
    【文号】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7年04月30日
    【生效日期】  1987年10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公路养路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适应振兴贵州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
乡道)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路的规划、修建、养护、路产、路权、绿
化、养路费征收及运输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是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交通安全及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
理。
    城建、农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协同交通、公安部门对公路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审核备案,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
理。
    县道,由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报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公路主管部门组织
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县级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区公所拟定规划,报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区公所和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公路主管部门拟定规划,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专用部门自行修建、养
护和管理。专用公路使用性质改变为以社会运输为主的路段,由专用部门申请,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后改划为省道或
县道,并按隶属关系接管养护。
    第五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章名】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建设要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为依据,与其他交通线路相协调,同城镇
建设相配合,经过统一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组织实施。
    新建和改建公路,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七条  公路建设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在行政区域结合部规划和修建公路时,上级公路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到相互衔
接,不留断头公路,已有的断头公路,应有计划地逐步修通。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和穿越城镇的过境公路,由当地政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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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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