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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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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莱芜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将工伤职工送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最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 1
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九条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实际恢复情况做出结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 2
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莱芜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是在参考有关省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门的医疗终结时间规定基础上,经有关专家审核后制定。
2、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3、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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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