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
三、排污收费制度
四、许可证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有以下特点:*
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⑴预测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
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
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⑵客观性
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
⑶综合性
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设计、科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
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不同,可以分为
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填)报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的总称*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⑴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
实践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
⑵可以为确定某一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可弄清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⑶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9年《环境保护法》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
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
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
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职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评价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