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
公告第1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公告(一)
现批准《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分别为DGJ32/C03-2007、DGJ32/C04-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印发:建设部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厅有关处室,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DGJ32/C04-2007
前言
为更好地实施《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省燃气行业服务质量水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管道燃气经营,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7、服务窗口,8、服务制度。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政编码21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 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南京市燃气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耀才、王守庆、周敏珍、张兆福、朱江眉、
张云芬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管道燃气经营………………………………………(3)
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6)
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9)
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10)
7、服务窗口…………………………………………(12)
8、服务制度…………………………………………(13)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14)
条文说明……………………………………………(16)
1总则
,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
、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从其约定。
2术语
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包括管道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
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称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为用户提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服务。
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办事处(点)、服务中心、业务服务柜台、维修站(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将管道燃气引入室内燃气计量表前的控制总阀。
3管道燃气经营
,并在提供该项目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
,不得拒绝符合发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
,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应与用气申请者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工程期限。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用气申请,企业必须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发放用户证(卡)。新用户应在通气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工作。
供应
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应燃气。
企业应抄表到户,并以燃气计量表上的计量数与用户结算。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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