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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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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4号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1日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涉及建筑节能、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省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活动应当贯彻国家、省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可再生能源应用、防灾减灾等设计规定,研发、推广先进技术和现代设计方法,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经施工图审查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勘察设计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质管理与发包承包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规定范围内承揽业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勘察设计业务(方案设计除外)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应当同时发包与建设工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设计。
第十条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合同文本样式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将勘察设计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审查合同,并将审查合同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共同承包同一单项工程的不同专业勘察设计业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确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发包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国家、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章文件编制与实施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充分体现民族、区域、文化特色与环境的协调统一,注重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满足使用功能。
民用建筑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电、热、水、气、有线广播电视和通讯等基本使用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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