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页码,1/6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名称】: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法规分类】:税收
【分类号】:Y8117199102
【内容分类】: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北京
【颁布日期】:1991-01-16
【实施日期】:1992-03-05
【失效日期】:
【文号】:长期有效其他规定见本文第二十九条
【题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为促进和加强两国的经济关系,愿意在尊重国家主权、独
立、平等权利、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
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种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收,
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罗马尼亚:
收;;
。(以下简称“罗马尼亚税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
称“中国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
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
方。第三条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
上下文,是指罗马尼亚或者中国;(二)“罗马尼亚”一语是指罗马尼亚;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罗马尼
亚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按照国际法和罗马尼亚有关勘探开发海水、海底和底土的自然、生物和矿物
资源的法律,罗马尼亚行使其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三)“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
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
土;(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罗马尼亚税收或者中国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
和其他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包括合资企业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
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视具体情况,是指所有具有罗马尼亚公民权的个人或具有中国
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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