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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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重庆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页码,1/2
    【标题】      重庆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公安
    【文号】      重府令第94号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年06月05日
    【生效日期】  1996年07月01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保安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客户)提供有偿安全服务
以及培训保安人员等活动。
    第三条  保安服务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
    保安服务公司由市、区市县公安机关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安人员的掊训由市公安局保安训练中心负责。符合条件的单位、团体以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需要举办培训保安
人员的班(校)的,应当报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的负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
开展保安服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关统一管理的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机构和保安人员,不
得对外开展保安服务。
    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任务是受雇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
活动。
    保安服务公司不是执法部门,不得行使公安机关的权力,不能执行属于公安机关的任务。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下列安全服务:
    (一)守护、门卫、内部巡逻等;
    (二)押运货币、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
    (三)商贸、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安全防范咨询;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设计、安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服务;
    (六)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研制、生产、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无线电通讯等保安器材;
    (七)应客户要求的其他合法保安服务。
    第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开展下列服务:
    (一)经销军、警用枪支、弹药;
    (二)经销***、***、管制***以及公安机关严禁售卖的其他危害社会治安器械;
    (三)经销军队、公安及其他国家职能部门的专用服装和标志;
    (四)充当私人保镖;
    (五)为客户提供催款讨债等服务;
    (六)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由保安服务公司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保安人员提供安全服务。保安
服务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其指派的保安人员所提供的安全服务负责。保安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安全服务。
    市外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应当报经市公安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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