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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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页码,1/1
    【标题】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  劳动
    【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9年05月27日
    【生效日期】  1989年05月27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持点造成的特殊困
难,切实保证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一般适用于本省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和女工人。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本省明确规定的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木器加工、破胶打卷、矿石筛选、漂染等
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
    从事野外流动作业以及在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准予休息一天,
工资奖金如数发给。
    第六条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
    (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三)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
    (四)劳动场所中一氧化碳、***、苯、***、铍、铅、镉、二硫化碳、己内酰***、***丁二烯、环氧乙烷、甲醛等有毒
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频繁弯腰、攀高、抬举、下蹲和其它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和意外流产事故的作业。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怀孕女职工,必须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本单位的或另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检查、产前检查、妇女病检查和分娩所用的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按规定的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八条  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并应及时削减劳动定额,准许其在劳动时间内适当休息。
    第九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二十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
满七个月流产,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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