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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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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令第220号
《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1月22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四)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机关赋予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
(二)上市公司;
(三)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净资产一亿元或者资产总额六亿元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审计、财务、管理和本单位主要业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审计师或者外部董事担任。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统称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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