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珠海市财政局
珠发改产业〔2015〕25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4-2015年)》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
委办,珠海警备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口岸查验各
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和省属驻珠海有关
单位。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印发
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2014-2015年)
为加强和规范对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促进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209号)和《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4—2015年)》,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下称“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纳入珠海市2014-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的车辆购置补助。
(二)市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二、补助对象
市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2014-2015年购置并在珠海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014-2015年购置,是指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车辆购销发票。
三、补助标准
(一)原则上市财政补助资金不低于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国家、省、市三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5%。如三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5%,则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5%依次扣除国家、省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计算市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车长L(米)
6≤L<8
8≤L<10
L≥10
补助年度
2014
2015
2014
2015
2014
2015
纯电动客车
15
15
20
20
25
25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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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2014年和2015年均定额补助15万元/辆。
2、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80≤R<150
150≤R<250
R≥250
R≥50
补助年度
2014
2015
2014
2015
201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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