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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拟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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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拟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10月24日,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在25日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员对二次审议稿一致表示支持和肯定,同时就职业病定义、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的调整等具体条文提出了更加细致的修改意见,同时希望通过审议修改后尽早实施,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和控制。体现“预防为主”
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职业病源头预防和控制比较薄弱,草案应进一步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与控制,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法律委员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在分组审议中,张兴凯委员指出,草案中虽然提及了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要求,
但应进一步明确。
在现实中,部分人员的职业病救治遇到的困难在于,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对此,修正案草案拟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此外,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拟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在地方层面,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清的问题,草案中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拟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据了解,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以前是卫生部门一家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现在将安全生产监督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吸收进来,便于工作现场的检查和医疗保障。可是三家管理的话,有可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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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