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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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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工程专项(以下简称“示范工程专项”)。为规范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工程专项是指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领域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配套支持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投资计划的各类项目。上述领域可根据市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决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科学监管原则,主要采取无偿补助、奖励、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
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按市政府要求投入的其他方面。
第四条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示范工程专项的项目牵头组织部门,会同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示范工程专项项目申报的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业集团、经国家公告确认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是示范工程专项的项目主管单位,承担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管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市登记、注册,申请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单位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财政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建设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第六条单个法人每年原则上仅限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在当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其他专项资金已作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七条专项的前期咨询研究、项目评审及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等相关费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八条示范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定申报:
(一)我市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信息化、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等项目,依据国家批复文件和专项资金统筹平衡情况给予配套支持。
(二)市政府决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依据市政府批示文件或常务会议纪要给予支持。
(三)其他战略性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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