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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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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doc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章  起  草
第四章  审  查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六章  备案、解释与立法后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梧州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权限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立法原则】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立法原则和权限范围,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法制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具体工作,配合市法制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编制要求】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八条【项目征集】市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并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公开征集。
第九条【立项申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提交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包括下列材料:
(一)立法项目建议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制定依据和参考资料;
(五)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进度安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理由等。
第十条【项目论证评审】市法制机构应当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和初步论证,可以通过论证会、评审会等方式重点对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等进行论证评审,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不予立项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超越立法权限、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二)重复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四)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
(五)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
(六)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七)其他不得或者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解决的情形。
上位法正在制定或者修订的,暂缓立项;
对未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市法制机构应当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反馈,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项目衔接】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市法制机构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项目分类】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当年完成项目和调研论证项目。
前期立法调研论证较为充分,立法条件和时机较为成熟的,列入当年完成项目;确有立法必要但前期立法调研论证未够充分、立法条件暂不成熟的,列入调研论证项目,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工作。
确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当年完成项目,应当优先考虑上一年度立法计划中经调研论证后较成熟的调研论证项目。
第十四条【计划执行】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起草责任单位、报送审查的时限等内容。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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