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2011年3月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06年12月18日起实施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机关文件材料:
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1)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保管期限表
就是将档案的来源、内容和特点用表或册的形式予以列举,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它是各个机关档案室和各级各类档案馆进行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以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依据和标准。
档案保管期限表,一般情况下由顺序号、条款、保管期限、附注及总的“说明”等几个部分组成。其中,条款和保管期限是主要项目。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定期二种
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一般分为30和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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