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婚姻的本质与功能
一、婚姻的概念1、通说: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互为配偶的结合2、几个要素:1)男女***的结合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3)合法结合
二、婚姻的属性和功能
(一)自然属性***需要;生育功能
(二)组成经济共同体——经济上的互助
(三)感情共同体感情上的互相慰藉,生活上的互相照顾
第二讲婚姻家庭法的价值与原则
一、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定位(一)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兼顾,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并存(二)规范对象为私人利益关系,但同时体现一定社会公益内容(三)调整手段:允许一定的私法自治,但更多体现为强制性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二)一夫一妻制(三)男女平等(四)计划生育(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一)婚姻自由原则
1、含义(1)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为相对的自由如: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违反结婚自由的形式及处理(1)受胁迫成立的婚姻(2)包办婚姻,买卖婚姻,(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换亲、转亲、干涉老人再婚、禁止寡妇再嫁等(4)借婚姻索取财物
1、受胁迫成立的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2、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3、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们缔结的所谓婚姻。4、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重婚的法律后果:a 民事法律后果后婚无效;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b 刑事责任追究重婚罪强调:重婚不是自诉案件
c 行政后果:行政处分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姘居/婚外同居) 含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处理:1、合法配偶可起诉法院请求解除此非法同居关系。(司法解释二第1条)2、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3、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几个问题:a 举证问题是受害配偶获得救济的关键b 对姘居第三人所为的赠与和遗赠的效力c 对姘居第三人所订的扶养协议的效力
婚姻家庭法 PPT课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